這個法案將撕碎台灣全國的家庭認同
父母、夫妻、領養關係 這次修法都希望打破原來既行的架構
如果要說對同性戀最不能認同的部分 我覺得就是這個部分
為什麼一定要透過的「重新定義家庭關係」方式 來達到「同性伴侶權力正常化」的目標?
透過法國的「伴侶關係」 、美國某些州的 「互惠原則」、「民事結合」
不是可以減少衝擊嗎? 為什麼一定要靠破壞家庭、婚姻的結構來達到目標?
十分不解
※ 引述《aquarian ( ながお ひろし)》之銘言:
: ※ 引述《thouloveme (赫赫)》之銘言:
: :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社會上對於同性婚姻仍有諸多歧見與爭議,不宜
: : 貿然修法,否則恐造成社會對立。
: 服貿也是諸多爭議,影響甚大,為何要強行通過呢?
: 反觀同性婚姻,兩個相愛的人結婚到底是會影響了誰?
: 為什麼同性戀結婚要經過異性戀多數決同意?
這有點奇怪
1、同性戀不需要多數同意,因為那是個人自主性的問題。
2、婚姻是一種架構當事人之間一種擬制的法律關係,有他的要件存在,比如近親、年齡、
男女,要改變這種擬制關係,當然需要透過立法機構(民意機構)來進行。
3、服務貿易協定也是影響甚大,但立法遠在「未達社會共識下蠻橫進行」,所以是錯的
請問多元成家相關法案也要循這樣的管道,不尋求共識、蠻橫進行?
深入來說,服貿當初被反對,主事者就說Z>B,要全台買單,今天多元成家何嘗不是如此?
舉辦過幾場公聽會、衝擊評估報告在哪裡、是否有對各界進行廣泛的調查?
都沒有,空口白話,Z>B 不是蠻橫是什麼?
我們政府應該多找一些同性戀對社會、文化的負面影響仔細的做個專題,告訴全國人民
這才是 施政之道 不是嗎?
: : 陳明堂並且舉出四大理由,堅持反對的立場。他說,同性婚姻有違親屬人倫觀念
: : 、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影響身分繼承的順位、須配合修正法令甚
: : 多,所以不宜貿然納入《民法》規範。
: 四大理由:
: 1.有違親屬人倫觀念
: 同性戀結婚之後你的爸爸就不是爸爸,你的媽媽就不是媽媽?
: 除非你爸爸跑去跟別人家的叔叔結婚
: 或是你媽媽嫁給別人家的阿姨
: 否則你爸爸永遠都還是你爸爸啊
: 你的媽媽仍是你的媽媽啊
: 退一萬步想好了
: 就算你爸爸真的跑去跟別人家的叔叔結婚
: 那你也只是多了一個爸爸
: 或是叫他叔叔也沒什麼不可以
: 這到底是違了什麼親屬人倫觀念?
: 2.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 所以請廢除目前的收養制度以免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 (怎麼舉這個理由.....你是認真的?)
: 3.影響身分繼承的順位
: 這影響真的滿大的
: 同性伴侶法律上是陌生人,完全沒有繼承權
: 這對相知相守一輩子的同性伴侶實在太不公平了
: 所以應該要趕快通過同性婚姻還給他們基本的權益
: (沒想到你還舉了一個支持同性婚姻的例子啊~~ 真想不透你!!)
: 4.須配合修正法令甚多
: 任何修憲修法都有這樣的問題
: 難道我們就因此不修憲修法了?
: 那我們百姓繳稅養這些立法委員幹嘛用的?
: 硬湊字數也不是這樣子的吧
: (退回重寫!!)
所以需要時間,不應該因急就章,我們需要深入檢討 爭取共識、 持續溝通 爭取認同
等民國1000年的時候時機成熟的時候 就順水推舟 毫無致礙了
到那時候
大家都會懷念今天在座的各位
今天在104年再座的各位(特別是下面噓文的) 大家會懷念你們阿
經過這麼長時間的沉浮 我相信當時天時地利人和都已經滿足了
一定可以通過的
我們這些人的目標 不應該要要求反對 而是要求嚴謹
話說回來 沒花個百八十年的時間 怎麼能說是嚴謹呢? 大家說對不對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