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在那邊扯什麼預繳、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什麼追溯啦
問題核心跟以前年度未分配加徵根本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只簡單問,為什麼以前公司賺錢了,不分配盈餘?
如果分配了,股東就拿到股利所得,公司階段繳的所得稅,可以全數扣抵
因為你他X的,以前對綜所稅級距高的人來說,暫時不分配比較划算呀!
對這些人來說,等到以後他收入少了,級距降了,再分配出來比較省錢…
原來的兩稅合一就是沒有營利事業所得稅!!!
原來的兩稅合一就是沒有營利事業所得稅!!!
原來的兩稅合一就是沒有營利事業所得稅!!!
全部都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結果就是有錢人可以繳更少的稅。
吵法律不追溯的問題也很北爛,
那以後房地合一我也可以主張:房子我是以前買的,這樣是追溯
x的,那你現在賣一賣嘛,大安區50坪,500萬我就收。
不爽就現在趕快分配盈餘,看是要轉增資(股票股利)還是發現金,
至於因為計算扣抵比率導致分不出來的可扣抵稅額,那就自己認賠吧,
誰叫你以前公司賺錢不分配?
誰叫你以前公司賺錢不分配?
誰叫你以前公司賺錢不分配
不要亂扯什麼幫股東預繳的概念…
要是一開始就乖乖的,每年賺多少就分配多少,會搞到一堆可扣抵稅額在帳上嗎?
要是當時有分配出來小魯還可以退到稅勒。(沒辦法,小魯是5%)
不相信的,認真去看我前一篇。沒那麼難懂。
潔民扯什麼18%到9%,現在就是這樣做,印象中在109年會調到9%,
有人出來幫人家公務員不追溯嗎?沒有嘛,我們會說是公平正義的問題。
公務員退休制度從75制改成85制,未來可能改成95制或是65歲才能領月退,
有人出來說法律不溯及既往嗎,以前考進的公務員不適用?沒有嘛,我們會說是公平正義
問題就只有「護航」
所以,希望公司今年趕快分一分啦,小魯等著退個人綜合所得稅啦!!!
※ 引述《hbman ()》之銘言:
: 於後補上汪潔民的說法
: 和朋友研究的後發現,這個修正案的條文本身確實創造出財政部和吳秉叡這兩種解釋空間
: 條文本身寫著:「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
: 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
: 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
: 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 :
: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股東(或社員)可扣
: 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
: 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
: 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百分之五十。」
: 把那句話簡化,其實就剩下「分配盈餘時,應以『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其計算公式
: 如下:」,所以說過去的分配日的已經分配完了,所以不溯及,但是就是分配日的比率那
: 時已經算好了,現在修了這公式,那是否表示當時分配日的公式是算錯的?如果是,那是
: 不是要追繳?
: 如果87年度這個敘述改成104年,那就只剩下一種解釋空間,而現在條文中,故意保留87年
: 度,應該就已經為財政部的現行解釋留下伏筆了吧
: ※ 引述《hbman ()》之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