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
這筆錢大家覺得應不應該給?
不給錯了嗎?
一事論一事.
只有新北市有,台北沒有
這是另一件事情
至於掌握在中央,其實不難理解,
警察擁有的權力太大了,
必要時,還是需要掌握在中央手中,
而且台灣很小,很多時候很容易就可以跨越縣市了
所以制度還是需要統一比較方便..
地方自治我只想到一件事情,
台北發生搶案,犯人跑到新北市,
然後台北警察追到台北橋就停下來了,
因爲跨越台北橋就是新北警察的責任,跟他們沒關係..
※ 引述《aidao (愛到)》之銘言:
: 目前直轄市有四大業務人事是一條鞭的
: 主計、人事、政風、警察
: 其中警察負責治安,但奇怪的是
: 地方治安明明是地方首長負責,但相關人事權卻掌握在中央
: 早年中央集權的時代,這樣的設計是可以理解的
: 而在這個強調民主與地方自治的現代
: 地方首長由人民票票選出的時代
: 擔起地方治安成敗責任的地方首長
: 是不是應該可以擁有治安官(警察局長)的人事權
: 包括地方警察薪水的決定權
: 應該可以再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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