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qmmm (善存)》之銘言:
: 錯了,
: 公然侮辱雖是告訴乃論,
: 但是在警察面前公然侮辱,屬於現行犯,
: 依刑事訴訟法88條,應該要逮捕到警察局。
: 要不要提告,是被害者的選擇。
: 形式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32年司法院院字第2505號解釋
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逕行逮捕。
聲請書
案據太原綏靖公署子有未克法電稱。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八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
得逕行逮捕。惟對於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是否可逕行逮捕。分甲乙兩說。甲說、刑事訴
訟法第八八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對告訴乃論之罪。並無例外規定。無告訴權之
人。對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亦得逕行逮捕。乙說、告訴乃論罪。多與個人名譽有關。故
未經有告訴權者之告訴。即屬現行犯。他人亦不得逕行逮捕。如逮捕即構成刑法上之妨害
自由罪。二說以何說為是。請示遵等情。案關法律疑義。相應函請查照迅賜解釋見復。以
便飭遵。此致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