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可以直接叫臉書主人直接控告該店家
若該店家要說不知道該狗是導盲犬 那更糟
圖片裡那其中一隻剛好就穿著導盲犬的紅色背心 想賴也賴不掉
https://c1.staticflickr.com/5/4127/5043968802_94d35f897e_z.jpg
直接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60條給他告下去
第 60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
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
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
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
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若店家不鳥沒關係,100條裡罰則是按次處罰
第 100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看是誰先受不了
至於有人說直接趕客人而不是趕狗
我想問問,沒有事先告知拒絕客人上門消費,適用於消保法13條?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
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 引述《Miuramaki (楊梅曲家瑞)》之銘言:
: 臉書看到的 幫忙高調一下
: 台北車站二樓微風 御宴和風鐵板燒拒絕視障者帶導盲犬入店
: 該店主管說要保障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
: 高調一下這間店
: 縮圖
: http://ppt.cc/BRmq
: 臉書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935681719777714&set=a.253308398015053.
: 73
: 縮網址
: http://ppt.cc/Pp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