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fu (糟糕大叔)》之銘言:
: 總覺得不直接回一篇貼法條的回文很多懶人還是看不懂
: 法條不是這樣解釋的....
: ※ 引述《kurtsgm ()》之銘言:
: : 總覺得不直接回一篇貼法條很多懶人還是看不懂
: : 因為法律保障視障者帶導盲犬入內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46&FLNO=60
: : 第 60 條
: :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
: : 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 :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 :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
: : 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 : 可惜這世界不是你「覺得」怎樣就是怎樣,台灣是有白紙黑字法律的國家
: : 下輩子投胎去落後國家當皇帝吧BOY,這樣你「覺得」怎樣,就可以怎樣喔 >_^
: 這法條僅只保障了盲人與導盲犬自由進出的權利
: 但並沒有強制規定店家必須接待這位顧客
: 店家本來就可以,以安全考量拒絕這位顧客,這並不違法
: 台灣是有白紙黑字法律的國家,但不代表可以自由隨意的解釋法律條文啊..
: 我不是贊同店家的作法,但是在真實狀況明朗前,需要單方面的相信只憑
: 一張圖跟一個人說的話來否決一家店家嗎?
借標題請問
話說我女友前幾天和同事去一間服飾店
和一個有錢大陸妹看上同一件衣服
為了氣那個大陸妹決定把衣服買下可以穿去朋友的生日趴
兩人共刷了兩張卡還缺20元
女友還跑到店門口親一個肥宅借錢
後來老闆跑出來說她是老闆有權不賣
店員還雞八的把女友眼鏡給壓壞
以上是事件發生經過,本魯一直覺得很疑惑
所以請教各位鍵盤法律專家
店家到底可不可以無理由拒絕做客人生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