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陳姓婦人和我算是親戚(姻親),
看到新聞如此陳述有點意外,
所以單純只是想po文論述一下婦人(算是我阿姨)這方與新聞報導不同的意見。
(以下有部分文章恕刪)
※ 引述《lpbrother (LP哥)》之銘言:
: 2015-01-08 聯合報 記者王燕華/宜蘭縣報導
: 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的陳姓婦人住宜蘭頭城鎮,前年底她開車送十三歲讀國一的女兒上學
: ,將車臨停在學校對面,讓女兒下車過馬路。女兒違規穿越馬路時被閃避不及的吳姓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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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每天都會開車帶她的女兒上學,
而女兒也是每天都會走斑馬線過馬路,
當天是因為鄉公所正在修舖馬路,所以將斑馬線挖掉了
(出庭的時候公所也有出證明當地確有斑馬線,並說明是因施工才沒有斑馬線)
吳姓騎士當天的速度其實很快,我們都知道在學校附近的速限不會很高,
依當時吳姓騎士的速度絕對是超出速限很多的。
: 騎士撞上,女兒倒地臀部瘀青,吳也摔傷。
: 陳婦以女兒被撞傷為由,控告吳過失傷害,但宜蘭地院認為女童六天後才就醫,難認和車
: 禍有關,上月初判吳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賠償之訴。
這個部分可能記者有所誤會,
當天車禍過後,阿姨看小朋友沒事,也認為自己沒有過失,
所以就離開現場,沒有報警也沒有想要提告,
理所當然的也沒有因為要提告而儘快就醫。
豈知過了幾個月之後,對方竟找好律師告上法院,並索賠幾十萬,
阿姨是單親,自己很辛苦的扶養這個小朋友,
看到對方索賠幾十萬,心情十分複雜的想著
「世界上為什麼會有把黑的說成白的人」,一時氣不過才提告。
而後就如同報導所說的,刑事判阿姨有罪,而阿姨提告的部分,
則因為小朋友沒有受傷而判對方無罪。
: 法院審理期間,雙方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意見指陳婦疏縱未滿十四歲女兒擅自穿越車
: 道,且未依規走行人穿越道是肇事主因,吳未減速是次因,吳因此反控陳婦過失傷害。
: 宜蘭檢方再向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結果仍認為女童穿越道路時未
: 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主因,且陳婦也有責任。
: 檢方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九條規定父母「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
: 道」,當時陳婦應可迴車到校門口,讓女童在校門口下車,陳婦若多開一段路或陪女兒走
: 行穿線過馬路,應能避免車禍,陳婦應注意卻未注意、該避免卻沒避免,將她起訴。
: 台東縣曾有婦人帶一歲男嬰訪友,未注意幼子獨自闖馬路被撞死,地院將肇事駕駛及男童
: 母親都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五個月,緩刑兩年。
: http://udn.com/news/story/7321/628728
: 5.備註:
: 每次上放學經過學校,都嘛一堆任意穿越道路
其實我個人是尊重法院的判決,
會po文只是就報導中的「女童違規在先,婦人還惡人先告狀」的說法,
提供另一邊的看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