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1.之前高鐵說成本過高,其中一個原因是折舊用經營權來算
所以原始股東抱怨「明明可以用100年的設備折舊必須攤成30幾年」
交通部也因此才主張「40年特許」,
因為特許經營一拉長就可以降低會計帳上的折舊金額
所以我的問題是
收回國有後,折舊金額還是用一樣的計算方式嘛?
原本的計算方式是考量到經營權的時限,那收回國有後不就沒有這問提了嗎?
例如,假設是「無限期國有」,那折舊攤提不就是應該照實際使用年限來算
那麼在會計帳上的每年經營成本應該會壓低
跟葉匡時主張延長特許的效果至少會一樣吧
2.特別股贖回的問題,只要有一筆現金週轉,還會有什麼問題嗎?
(雖然絕對數字很大,但是以高鐵資產規模來說感覺好像還好)
3.政府收回後,可以在發包出去吧(砍掉重練?)
※ 引述《Vett (Vett)》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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