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金錢借貸屬於 不要式契約
既然是不要式契約就代表無須以書面、登記、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
例如房租契約須由公證人公證 這是要式契約
既然民法都規定金錢借貸屬於 不要式契約
你要是要人家拿出什麼借據?
如果金錢借貸屬於要式契約
那你借你同學朋友 100 塊也要寫份契約書找公證人公證囉
國稅局這些人等
要嘛就是民法觀念不足,不然就是要刁難擾民
或者是政治性意圖居多
※ 引述《phkent (明風)》之銘言:
: 台灣有哪幾位老爸借錢給兒子買房,還會要求兒子寫借據的.........?
: 這國家的領導是怎麼了? 真可憐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