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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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貪汙瀆職無效定讞追回檢舉獎金
http://tinyurl.com/ps932dm
(二)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把減輕刑責的標準從五萬變成十萬
http://tinyurl.com/kyhdfqa
(三)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政府資本未過半,但政府有指派官股代表者,加入法律範圍
http://tinyurl.com/kmuajt4
(四)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斡旋收賄行為」(公務員透過第三人)納入法律範圍
http://tinyurl.com/kp5jzpm
(五)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直接或間接助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直接或間接助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致損
害國家或公共利益」
http://tinyurl.com/ljvgby3
(六)委員陳根德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民代收取利益關說加入法律範圍
http://tinyurl.com/lwsm7yn
(七)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涉及重大公共工程或採購案,定讞後不得假釋,減刑
http://tinyurl.com/n4n4q6g
(八)委員呂學樟等3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職務」→「法定職務」,避免實質影響力擴張解釋
http://tinyurl.com/n5qrmn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