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
馬英九親口贈實500萬是匯款給他的海外子女帳戶
所以一定要繳贈與稅
不可能用生活費就免繳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網站說明
「Q4:結構外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供就學基金,為何遭課贈與稅處罰?」
Q:申請人結購外匯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係供其子女作為就學基金
及國外置產,為何遭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國稅局說明,申請人結購外匯後,無論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
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供作其
就學基金或於國外置產,均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依法於贈與行為
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申請人既因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核銀行資金流程資料,查獲申請人之子女為未
成年人,本身並無資力置產,申請人確係無償將財產移轉予下一代,除補徵稅款外,並處
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 引述《DomainT (DomainT)》之銘言:
: 不是很懂耶...重點是這句
: 馬英九推託500萬元是給女兒的生活費
: 財產要轉給兒女,要省稅,只要跟別人說我是給兒女「生活費」?就可以了?
: 這............................會不會太扯了點??
: 我是說....
: 這不是說謊不說謊的問題,這是常識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