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neme01 (加油)》之銘言:
: 問一下
: 如果2個阿宅漂流到無人島 確定為一無屬任何國之領域
: 結果兩個人因細故 一言不合 大打出手
: A宅把B宅打死
: 這樣A宅有啥法律責任嗎= =??
先假設A宅跟B宅都是鬼島人,衰到極致漂流到無所屬的無人島。
根據鬼島刑法,關於「在領域外犯罪」,可以見
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第5條世界主義、第6條公務員國外犯罪)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而殺人罪(§271普通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超過「最
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A宅殺B宅,受刑法約束。
更何況是「無所屬」的孤島,「犯罪地」根本就沒有法律。
次假設A宅是歪果仁,B宅是鬼島人。
根據鬼島刑法,關於在保護國民的被害者管轄主義,可以見
第8條(國外對國人犯罪):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所以歪果仁在任何一個地方殺了鬼島人,鬼島都可以要求把A宅依法論處。
三假設A宅是鬼島人,B宅是歪果仁。
歪國的刑法我不熟,首先「自己的人民自己罰」,鬼島人無論身在何處,當然受鬼島
法律約束;然後是「被害者管轄主義」是國際觀念,所以歪國刑法若有相關規定,鬼
島也要適當尊重。而談到處罰,可見
第9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所以A宅就算衰小被B宅歪國抓走、判刑,更已經受執行,回來鬼島也「仍得依本法
處斷」,執行刑也只是「得免」不是一定免喔!
結論:無論天涯海角,無論鬼島人是加害還是被害,都有鬼島法律看著。
: 至於公海 一定是有罪的 由註冊船籍的國家法律處之 不要被電影騙了XDD
: 除非你飄在公海上面
: 船籍國=國家 該國有權判之
前面講島嶼,這裡講船隻。船隻一定要有註冊登記的國家,這就是「船籍國」。
公海上有『公海自由原則』與『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意即:
在公海上任何國家無權登臨非己國船旗之第三國船舶。
你不能登上別人船舶,也就無法執法抓人,但是這不代表公海上就是「犯罪天堂」。
就「屬地主義」跟「屬人主義」兩個觀念大概講一下。
屬地主義
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在我國領域、船艦、航空器,
視為在我領域內犯罪。(刑法§3)
海洋法上的:相當於『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A國船舶發生的事情以A國專屬管轄。(1982-LOSC-§94)
屬人主義
刑法上的:我國人民在我領域外犯罪、外國人民在我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
準用我國刑法。(刑法§7、8)
海洋法上的:無明確相關;但是若罪行後果危及他國利益,基於『被害人原則』
,相關國家可取得部分管轄權(1982-LOSC-§27)
所以,無論A宅B宅是在船上、飛機上、無所屬島嶼上,甚至是「單純漂流在海上」,無
論是誰犯罪,都有得罰。
當然,規定是一回事,執行又是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