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三創園區本體是「停車場」卻加蓋賣場?鴻海:怕虧錢

作者: russer (恩...)   2015-01-20 20:15:24
: 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童仲彥爆料,該案契約的主體建物是地下室的停車場,地上建物只是
: 附屬設施,等於奉送給鴻海;每年租金只以土地公告現值的3%計算,「根本是賺翻了」
: 。而且,停車場工期3次延後僅輕罰150萬元,更誇張的是,50年營運期只要10億元的權利
: 金。
使用BOT的開發模式權利金可以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開發權利金,第二類是經營權利金
開發權利金簡言之是指一次付清,經營權利金是指逐年依利潤給付
本三創園區明顯是走開發權利金而不走經營權利金的路線
優劣為何?
開發權利金保障市府拿得到土地基礎價值,但無法分享利潤
經營權利金讓市府可以分享廠商營收利潤,但也須面對市場衰退風險(倒閉、低收益)
本案因權利金過低而頗受賤賣國土質疑,但有其它面向可能忽略,以下說明
一、租稅及土地租金仍存在,且逐年調整
  這個條件本身不同於經營權利金,但並非一次付清十億元市政府就毫無收益
二、舒緩周邊停車需求
  形成較大資訊園區後,將會增加交通流量與停車需求,甚至增加因工作與居住產生之
  引申停車需求,因此計畫主體建物也就是地下停車場,本質上,地下停車場是低收益
  的不動產經營型態,但建造成本卻是地上建物的1.5倍以上,所以大部分附有地下停
車場且層數較多的建物型態多半要伴隨高收益的地上建物支撐整體開發營收
三、權利金過低淪為賤賣國產
  如前述,本案為開發權利金型態,開發權利金再伴隨經營權利金的案件並非多數,主
  要考量給予投標者經營利潤,但三創仍存在土地租金及相關稅負並非一次賣斷;再者
  三創採用促參法本身是一項聰明(也可以說是投機)的作法,因為促參法可以避免一
  般土地法規的開發限制條件,但是這也是立法政策所希望發生的事實,藉由較高的開
  發速度與較低的成本負擔以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三創所屬的區位正好落在台北秋葉
  原計畫的範圍內,因此才可已經由原有的廠商群聚效益、聚集經濟來達成整體產業在
  特定區位、都市的加速效果,基於政策目的使然,欲創造更大的效益,才會以較低成
  本的方式吸引廠商投資進駐。
  試想,如果希望推動一項需要的政策,但卻提出很高的門檻或價碼,會有人願意出來
  作吃力不討好的事情嗎?
:
: 據《三立新聞台》報導,民進黨發言人徐佳青說,目前依照BOT相關條例,北市府只能規
: 範「本業」,也就是停車場,3C商城完全無法可管。附屬事業卻沒法管,被以「交通設施
: 」來規避,未來就算市府想管,議會想監督,都管不到。
:
針對這一段文字,我並不能理解為何能說附屬事業無法可管
雖然促參法可以排除基本土地、公產法規的規範(促參法十五條)
但是促參法本身雖屬於政府採購法特別法,但於都市土地管制上並未因此成為特別法
所以在促參法第二條明文說明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以目前爭議極大的地上十二層附屬建物為例,本身他也需要符合建築法與技術規則,
在建物設計變更、使用計畫變更下都需要按照先前建築法所規定送審程序從頭來
再者
促參法第27條第一款也明文規定:...得...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供附屬事業使用
因此
在未調整下,或經主管機關調整後的土地使用分區"無法"限制三創的使用型態或內容嗎?
簡言之
假設三創的土地使用分區依規劃屬於商三(附近大多屬於商三特、資產專用區,此例較接
近實際使用分區),那麼所有關於第三種商業區的規定就必須通通接受,包含所有不允許
與附條件允許使用組別,如果違反規定(臨路寬度不足、營業面積不足、使用類別禁止等)
依都市計畫法79、建築法91條即可進行開罰或斷水斷電及封閉處置
上面說這麼多,我只想說,為什麼會無法可管呢?
或許有些比較細項的規定沒有在法規或自治規則訂出來,亦或是契約本身就沒有議定,這
一點確實也是有可能的,但是其它開發案有管得細很多嗎?或許其他人可以舉例
如果徐佳青委員想要罵的是無法管理商城內部的攤位造型、走道動線,或是停車場的油漆
顏色與停車位大小(事實上仍有停車法、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範停車位)
等內容,我只能說,確實無法可管
以上內容是一些感想,內容也可能有想法上的盲點,也請大家指正時不要太兇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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