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omson (完成度 2/5)》之銘言:
: 這篇新聞沒寫完全
: 還有其他改革
: http://www.powpost.com/article-5164-1.html
: 勞動部擬修法規定,員工例休上班除得領雙倍薪外,還需在7天內申請1天補休。新法預計
: 2016年上路,屆時僱主未確切執行,勞動部將開罰2至30萬。
內政部73年10月18日(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內容節錄如下: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
擬修法之前,為何不先解決這條戒嚴時期的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