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違憲18年 立法院今才修法
立法院今晚三讀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司法院大法官的資格、司法院組織等規定。誇張的是,1997年修憲時就已規定,司法
院設大法官15人,任期8年,從2003年開始實施,但《司法院組織法》卻都還規定大法官
17人、任期9年,都與憲法不符,司法院從2002年開始提案修法,但歷經立法院第五、第
六、第七屆都因屆期不連續,未能完成修法,一直拖到今天已是第八屆第六會期,立法院
才終於完成三讀,已過了18年。
《司法院組織法》修法後,大法官的提名資格變嚴格,必須曾任法官、檢察官15年以上成
績卓越,或是擔任執業律師25年以上聲譽卓越,或是曾任大學教授12年以上、教授相關科
目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才可擔任大法官。特別的是,司法院原本提案的修法版本,擔任
立委12年也而聲譽卓越者也可以轉任大法官,但因立委反對,三讀時已刪除。(何哲欣/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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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