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違規事情還要開協調會協調,所以鼓勵以後這種事情都要開會來喬?
ex:以後某路段違規拖吊過於頻繁,是不是也可以開協調會
請拖吊車不要常到該路段拖??
2.有效解決了長期存在爭議??開完協調會就馬上可以看的到成效??
3.應向所屬長官即警察局長,這樣是否會造成日後員警每次都被叫去拉正??
好像台中有沒有換人都沒差感覺..
※ 引述《jiannshinlee (那就這樣吧)》之銘言:
: http://ppt.cc/Hu8U
: 林佳龍分享了連結。
: 剛剛
: 澄清一些誤會,避免以訛傳訛,合十感恩!
: 有關公益所員警取締向上市場外併排停車,因為和議員互動有委曲,因而貼文一事,相關
: 正確資訊如下:
: 1.佳龍在第一時間即請警察局蔡局長代為表達關心、肯定和慰勉張代理所長。
: 2.請警局安排雙方和攤商及市府官員今早召開協調會,有效解決了長期存在的爭議。
: 3.對於媒體詢問議員約見員警是否適當的問題,我表示應先向所屬長官即警察局長反映後
: 再做安排比較適當。
: 4.有關張代理所長升任東山派出所所長一職,是邱豐光局長轉任台北市警察局長前警局人
: 事單位即做成之決定,而且同一批職務調整的員警共有81人,因此張所長榮任新職和此次
: 事件絕對無關。
: 以下是一則新聞報導,敬請參閲:
: http://m.news.sina.com.tw/article/20150123/13722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