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法……啊不對……通監法第6條已經有規定緊急監聽了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或有事
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
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
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第一項)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未於四十八小
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第二項)
所以不需要全面弄成報備制
行政權本來就應該在現有法制面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做出最大彈性的利用
至於一個48小時不夠
24hr+48hr
加起來也聽了快三天了
另外比較讓人好奇的是
藍色議員對這件事的看法如何
會批評這是柯市長踐踏人權請退選嗎?可是這樣又會打到馬總統耶
會是大力讚揚嗎?沒做壞事何必怕監聽?可是這樣又罵不到柯市長,很痛苦
好好奇哦~
: 雙屍案 柯文哲:監聽改登記制更快破案
: 發稿時間:2015/01/25 10:22 最新更新:2015/01/25 10:51
: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25日電)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天表示,就西門町雙屍案,若行政程序的
: 監聽和調通聯紀錄,改成先斬後奏的的登記制,將會更快破案。
: 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天在萬華警分局表揚有功警察人員,做出上述表示。10401251
: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501250049-1.aspx
作者: JoeStrummer (西瓜) 2015-01-25 12:23:00
柯p要破壞很多法律,包括這條嗎?
作者: kenro 2015-01-25 12:24:00
一碼歸一碼啦
作者: milkbread (milk) 2015-01-25 12:24:00
大是大非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5 12:26:00
現在又不是馬狗的天下了,藍的打馬很正常藍色是護掌有kmt權力的人
作者: gihunter (gihunter) 2015-01-25 12:30:00
所以我不懂搞登記制是想幹嘛???為了效率就跳過法律?
作者: kenro 2015-01-25 12:31:00
沒跳啊 本就有規定可行 柯的意思也是在急迫情形下盼能加快
作者: milkbread (milk) 2015-01-25 12:32:00
法律可以修阿 有說要跟法務部溝通
作者:
muzace (放假)
2015-01-25 12:34:00感謝分享知識
作者: gihunter (gihunter) 2015-01-25 12:34:00
是要加快什麼 檢察官都可以口頭先准了是要多快
作者: insaneLin (請支持關懷推) 2015-01-25 12:35:00
也要檢察官認為這條適用吧
作者: milkbread (milk) 2015-01-25 12:36:00
情況不一樣吧 今天都殺人有強大火力了 扯到預備犯罪
作者: kenro 2015-01-25 12:37:00
人家的原意不要亂曲解 現就是討論加入文件資料往返流程而已
作者: kei29 (阿駱駱) 2015-01-25 12:38:00
講預備犯罪的是要拿什麼東西判斷預備犯罪無罪推定原則要怎麼解決? 誰來判斷"預備犯罪"
嫌犯目前就是警方先認定阿 你都懂無罪推定了現在緊急事件就讓檢察官追加認定 這樣已經足夠
作者: kei29 (阿駱駱) 2015-01-25 12:41:00
這樣就足夠????????????????????????????
作者: JAN1905T (姚爸) 2015-01-25 12:41:00
沒有什麼能不能,不能針對重大各種蛆又要閃尿了,戰力真差
作者: kei29 (阿駱駱) 2015-01-25 12:42:00
那以後法院也可以廢啦 刑案就給檢察官糾問就好啦
作者:
zamki (躲在瓶子裡的蜜蜂)
2015-01-25 12:42:00鄉民真是換了屁股換腦袋....
作者: milkbread (milk) 2015-01-25 12:44:00
其實這東西應交給專業法律人士討論
作者: milkbread (milk) 2015-01-25 12:45:00
這也不會是柯P說了算
作者: TaipeiLeo (Leo) 2015-01-25 12:46:00
就仿照北宋包拯一樣 行政權兼司法權最有效率
作者: kei29 (阿駱駱) 2015-01-25 12:47:00
檢察官一樣是偵查系統 不會因為他有考過司法官就是法院系統的角色。要給法院決定就是因為只給偵查系統決定很容易無限
作者: kei29 (阿駱駱) 2015-01-25 12:48:00
上網,所以要有個中立第三人在中間當確認機制今天這是監聽 是侵犯人權強度很強的強制處分 哪有理由讓中立第三人這個機制鬆掉最多也就是可以讓你先斬後奏 所以有緊急監聽 但事後法院y的確認還是要有 這樣有防止偵查系統惡用的安全栓
3回樓上 所以登記備查就是這種機制啊不是監聽沒有限制 事後還是有review機制怎麼會有人覺得 登記=可以胡亂監聽?
作者: kei29 (阿駱駱) 2015-01-25 13:23:00
問題是柯P原文的意思根本就準備把法院拿掉啦如果只是單純警方跟檢方中間程序怎麼簡化 不會被罵成這樣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5-01-25 13:24:00誰來認定何謂重大? 還是要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