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監聽應先斬後奏挨批 柯P:應分級分類

作者: capitalofz   2015-01-25 23:50:42
※ 引述《johnny3 (キラ☆)》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125/548525/
: 監聽先斬後奏挨批 柯P:應分級分類
: 西門町峨嵋停車場槍殺案嫌疑人陳福祥12天落網,台北市警局的報告提到調閱通聯紀錄要
: 花2天,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未來監聽可採「先斬後奏」登記制,引發綠委段宜康質疑這
: 是為辦案效率犧牲保障人權程序。柯下午受訪時說,這與9月政爭不同,他認為監聽應「
: 分級分類」,政治偵防監聽要取得同意這是合理,但「這都已經知道嫌疑犯是誰,你還叫
: 他等2天,沒有道理」。
1.『嫌犯』不是『罪犯』
知道嫌犯是誰又怎樣?只要是檢警認為有犯罪嫌疑都是嫌犯
「畏罪自殺」的王迎先是強盜罪嫌犯
「依法槍決」的江國慶也是殺人罪嫌犯
「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也是妨礙公務罪嫌犯
罪犯都受憲法人權保障,何況是嫌犯?
2.我國根本沒有合法的政治偵防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得很明白,除涉及外國勢力與刑事重罪者外
檢警與情報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目的進行通訊監察
在通保法修法之前
柯建銘與王金平那次監聽名義是「貪汙案件」
那也是刑事偵防而不是政治偵防
這個時代怎麼可能名正言順地進行政治監聽?
都是假刑事之名
柯市長法學理論不好,對實務骯髒面也一知半解
3.誰來分類分級?
是檢警嗎?還是法院?
如果是檢警,那不就是球員兼裁判?
以後檢警辦案監聽都不用送法院審查了
一律認定屬於重大案件、緊急案件又省時又省力
通保法乾脆廢掉好了,監聽改採職權主義
如果是法院,那就跟現在規定一模一樣阿
事實上,現在通保法就已經分級分類了
通保法第六條規定如果是『重罪+急迫』的情況
檢察官可以逕行監聽,再於24小時內向法院補請監聽票
如果法院核准就可以繼續監聽
這個google一下就有資料了,柯市長不要那麼懶
: 柯文哲兩度用手術房開刀為例說明,開刀當然要取得家屬的手術同意書,但他以前在加護
: 病房時,有時候病人開完心臟出來,他們跟家屬說手術很順利,請家屬回去休息,但回去
: 不到半小時後,病人胸管出血,遇到這種緊急狀況,有時候沒家屬同意書、也沒推回開刀
: 房,在加護病房就打開胸腔止血。
一個是合法的緊急避難(醫療法第63條規定情況急迫不需要手術同意書)
一個是非法的通訊監察(不要跟我說監聽是為了救人,那是為了抓人)
又是典型的類比錯誤
更何況上一段已經說明
通保法第6條早就有有規定急迫情形的處理例外了
如果這個案子檢警沒有援引這一條
有兩個可能情況:1.根本不重要不急迫 2.檢察官自己忘了
: 柯文哲表示,警方辦案都已經很清楚兇殺案嫌犯時的監聽,不同9月政爭時監聽立法院長
: 王金平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這兩種不一樣,他認為這是典型的因噎廢食,為了一件事
: 情制定法律,結果搞到大家不能執行。
: 柯文哲說,還好嫌犯沒有逃離台灣,如在最急迫的一兩天就逃掉,根本抓不到人,因此通
: 聯紀錄或監聽應要分級分類,同樣用一套法律是不對的,他直言這太拘泥法律了。他強調
: ,法律應服務人民,不是人來服務法律,在人權與效率之間總是會有平衡點,柯說他很討
: 厭標籤化,先把人貼標籤,說危害人權,這不見得。(吳家翔╱ 台北報導)
每次人權進步都是非典型個案造成的
如果不是一個小屁孩帶智慧手機進營區
你的小孩可能還會被軍法院的軍法官電
如果不是三個小屁孩半夜不睡覺趴趴走
你的小孩可能還會被汐止分局的警員電
如果不是二個老屁孩偷偷打電話喬事情
你的小孩可能還會被特偵組的檢察官電
法律不只是服務人(市長和警長)的,是保障人(你我這些死老百姓)的
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2015-01-25 23:51:00
你會被河粉噓 補血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5-01-25 23:53:00
你不能死背法律,像柯p就很彈性,不愧157
作者: FierceBreast (兇奴王者)   2015-01-25 23:53:00
所以呢? 你提你的解決方法啊 根本 哈
作者: just8811   2015-01-25 23:53:00
河粉不會想這麼深層的東西 鍵盤辦案才是他們強項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5-01-25 23:54:00
對啊,你提不出來,照柯p的吧(驕傲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5 23:54:00
小聲說:柯p也沒提出方案
作者: just8811   2015-01-25 23:56:00
其實分級最後還是要回歸審查 審查就需要時間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5-01-25 23:56:00
看標題好嗎?柯p先斬後奏,根本神。太佩服了。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1-25 23:56:00
這篇政解 但政黑的也不用見獵心喜
作者: JoeStrummer (西瓜)   2015-01-25 23:56:00
柯p可以先跟女兒借公民課本,惡補法律常識XD
作者: amovie ( )   2015-01-25 23:56:00
對對 柯建銘那案用"貪汙""刑事偵防"監聽好多立委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5 23:57:00
先斬後奏是下標題的人下的,不關柯的事
作者: JoeStrummer (西瓜)   2015-01-25 23:57:00
推 但八卦版柯粉會把你噓爆
作者: amovie ( )   2015-01-25 23:57:00
都用同一案 好厲害
作者: hosen (didi)   2015-01-25 23:58:00
分級就要審查,誰來審查?還是法官、檢查官啊,那說了半天
作者: hkcdc (不要阿大哥)   2015-01-25 23:58:00
柯p總是出口比專業快,其實這些跟局長討論就會知道了
作者: JoeStrummer (西瓜)   2015-01-25 23:58:00
「登記制」是兄弟獨創,跟國父五權憲法精神一樣!
作者: amovie ( )   2015-01-25 23:58:00
監聽王金平也是"貪汙" "刑事偵防" 都快笑死我了
作者: hosen (didi)   2015-01-25 23:59:00
不是又回到了原點,還疊床架屋,多此一舉?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5 23:59:00
但是柯p講的很分類很空洞,他要分類,那措施是?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5-01-25 23:59:00
柯p說了算,請不要無理取鬧。
作者: just8811   2015-01-25 23:59:00
如果檢警一開始的監聽太粗糙 可能會被法院強制通知被監聽人 那時候才是打草驚蛇 避免粗糙就要分析資料 這也要
作者: JoeStrummer (西瓜)   2015-01-26 00:00:00
看到柯粉推文真的快笑死,台灣變警察國家棒棒!
作者: gasihbi (蓋斯比)   2015-01-26 00:00:00
有影像確定是誰了還嫌犯 那現行犯也算廣義的嫌犯囉? 結論是這樣嗎->一般人:以法論法 kmt:修法就好啦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1-26 00:01:00
那個亂說的也不是柯粉 是反串的 不過真的也有腦粉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6 00:01:00
我知道他是以法律來服務大眾,但要有一個共通點才行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1-26 00:02:00
分類甚麼的 根本定義不明確 可以給KMT上下其手的空間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6 00:02:00
手術舉例有點不恰當,你是對一個人開刀,但法是大眾的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1-26 00:03:00
有鄉民說甚麼"有害治安" 哇靠學運的在KMT眼中都有害治安
作者: amovie ( )   2015-01-26 00:04:00
糞蛆一定說巧克力前妻 不是政治偵防王金平放在柯建民貪汙案監聽 也不是政治偵防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6 00:04:00
有影像確定是誰了還嫌犯?? 罪犯是法院定的把
作者: gasihbi (蓋斯比)   2015-01-26 00:04:00
分級分類等於沒有分 若有法條又不尊法 那不就是違法了結論:馬黃那案是違法吧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6 00:06:00
嫌犯不等於罪犯阿~~
作者: amovie ( )   2015-01-26 00:06:00
結論 馬黃兩人並沒有因為違法監聽被起訴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1-26 00:07:00
我不是回你~我是回gasihbi 你幹嘛在我樓下編輯阿...
作者: capitalofz   2015-01-26 00:08:00
對不起 跳很快嘛 葛格不要生氣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5-01-26 00:23:00
若市長被x掉了…也比照二天核准吧…反正人跑了法律人也不在乎
作者: benza (持)   2015-01-26 00:37:00
科p不是三思後行的人
作者: robinholmes (天天過年)   2015-01-26 00:40:00
現行法本就可以解決了,柯p沒作功課是事實認同本篇論點,法律不是達成政權的工具,是保障人權
作者: jungle01   2015-01-26 00:44:00
還在2天核准,人跑。會做這樣結論的人不就好棒棒。難道除了通訊監察檢警沒有其他偵查方式嗎,刑訴法還有一堆方法可用。況且通保法第5條規定通訊監察是最後手段性。
作者: rosesonata (^%$#@!!$)   2015-01-26 00:45:00
分級分類怎分?就算立意是好的 這議題柯p發言還須謹慎
作者: lin793156 (毛球最可愛)   2015-01-26 00:58:00
檢察官不是屬法院的好嗎==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5-01-26 00:59:00
從報告來看…二天空窗期的確人可能跑掉…
作者: lin793156 (毛球最可愛)   2015-01-26 01:04:00
檢察官是屬行政院法務部,法院是司法院,兩者不同權分權概念搞懂再來講吧,通訊法緊急監聽的部份已經是法務部門可以直接略過法院逕行監聽了;現在是在討論檢察官通常是距離案子最狀況外的單位,是否還有需要經過檢察官?反正都在行政院底下,為什麼要跨部處理對於破案來說,多一個非法院狀況外的人來看要不要監聽本來就沒有任何意義,單純拖時間而已
作者: jungle01   2015-01-26 01:10:00
在你提出為何要經過檢察官,請去瞭解為何立法者一直不願讓警方成為偵查的另一主體的原因檢察官是唯一的偵查主體,不是檢方難道是警方嗎
作者: andy89202033 (89202033)   2015-01-26 01:22:00
我覺得人活著就有可能跑 應該直接擊斃反正殺人的應該是判死刑 先擊斃在報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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