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ny3 (キラ☆)》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125/548525/
: 監聽先斬後奏挨批 柯P:應分級分類
: 西門町峨嵋停車場槍殺案嫌疑人陳福祥12天落網,台北市警局的報告提到調閱通聯紀錄要
: 花2天,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未來監聽可採「先斬後奏」登記制,引發綠委段宜康質疑這
: 是為辦案效率犧牲保障人權程序。柯下午受訪時說,這與9月政爭不同,他認為監聽應「
: 分級分類」,政治偵防監聽要取得同意這是合理,但「這都已經知道嫌疑犯是誰,你還叫
: 他等2天,沒有道理」。
1.『嫌犯』不是『罪犯』
知道嫌犯是誰又怎樣?只要是檢警認為有犯罪嫌疑都是嫌犯
「畏罪自殺」的王迎先是強盜罪嫌犯
「依法槍決」的江國慶也是殺人罪嫌犯
「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也是妨礙公務罪嫌犯
罪犯都受憲法人權保障,何況是嫌犯?
2.我國根本沒有合法的政治偵防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得很明白,除涉及外國勢力與刑事重罪者外
檢警與情報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目的進行通訊監察
在通保法修法之前
柯建銘與王金平那次監聽名義是「貪汙案件」
那也是刑事偵防而不是政治偵防
這個時代怎麼可能名正言順地進行政治監聽?
都是假刑事之名
柯市長法學理論不好,對實務骯髒面也一知半解
3.誰來分類分級?
是檢警嗎?還是法院?
如果是檢警,那不就是球員兼裁判?
以後檢警辦案監聽都不用送法院審查了
一律認定屬於重大案件、緊急案件又省時又省力
通保法乾脆廢掉好了,監聽改採職權主義
如果是法院,那就跟現在規定一模一樣阿
事實上,現在通保法就已經分級分類了
通保法第六條規定如果是『重罪+急迫』的情況
檢察官可以逕行監聽,再於24小時內向法院補請監聽票
如果法院核准就可以繼續監聽
這個google一下就有資料了,柯市長不要那麼懶
: 柯文哲兩度用手術房開刀為例說明,開刀當然要取得家屬的手術同意書,但他以前在加護
: 病房時,有時候病人開完心臟出來,他們跟家屬說手術很順利,請家屬回去休息,但回去
: 不到半小時後,病人胸管出血,遇到這種緊急狀況,有時候沒家屬同意書、也沒推回開刀
: 房,在加護病房就打開胸腔止血。
一個是合法的緊急避難(醫療法第63條規定情況急迫不需要手術同意書)
一個是非法的通訊監察(不要跟我說監聽是為了救人,那是為了抓人)
又是典型的類比錯誤
更何況上一段已經說明
通保法第6條早就有有規定急迫情形的處理例外了
如果這個案子檢警沒有援引這一條
有兩個可能情況:1.根本不重要不急迫 2.檢察官自己忘了
: 柯文哲表示,警方辦案都已經很清楚兇殺案嫌犯時的監聽,不同9月政爭時監聽立法院長
: 王金平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這兩種不一樣,他認為這是典型的因噎廢食,為了一件事
: 情制定法律,結果搞到大家不能執行。
: 柯文哲說,還好嫌犯沒有逃離台灣,如在最急迫的一兩天就逃掉,根本抓不到人,因此通
: 聯紀錄或監聽應要分級分類,同樣用一套法律是不對的,他直言這太拘泥法律了。他強調
: ,法律應服務人民,不是人來服務法律,在人權與效率之間總是會有平衡點,柯說他很討
: 厭標籤化,先把人貼標籤,說危害人權,這不見得。(吳家翔╱ 台北報導)
每次人權進步都是非典型個案造成的
如果不是一個小屁孩帶智慧手機進營區
你的小孩可能還會被軍法院的軍法官電
如果不是三個小屁孩半夜不睡覺趴趴走
你的小孩可能還會被汐止分局的警員電
如果不是二個老屁孩偷偷打電話喬事情
你的小孩可能還會被特偵組的檢察官電
法律不只是服務人(市長和警長)的,是保障人(你我這些死老百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