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各位公司的遲到制度是否合理呢?
本公司規定八點上班,一個月可以遲到三次,每次限十分鐘以內,
也就是你一個月可以有三次八點十分內到都不用算遲到也有全勤。
但是,只要你一個月超過第三次後,下次只要遲到1~60分都要扣事假一小時。
也就是你第三次遲到後,八點零一分到或九點到都要扣事假一小時。
遲到超過61-120之間就要扣事假二小時(不管是九點零一分到或十點到)
請問這樣合理嗎?不是應該遲到幾分鐘就扣幾分鐘嗎?
因為之前上網查閱勞基法,有一條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內容如下: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遲到而扣薪資嗎?
原則上雇主不可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但工資若係依工作時間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
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30分鐘部分,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故扣除其遲到累
計時間之工資,而改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於法尚無不合。
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只要有勞工有上班,提供勞動給公司,雖然遲到或未打卡的情況可以懲戒,但不能不給薪
水。
懲戒性扣錢應要有契約約定,且要符合「比例原則」。
台北市勞工局說:舉例來說,「時薪100元,遲到30分鐘,按比例即50元,雇主可於當月
薪資扣除50元作為遲到扣款。」
若有溢扣工資之情事則雇主已涉嫌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同法第26條規定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在此所謂的對價報酬,意指勞工實際參予多少勞務,雇主既需給予勞工對價工資,從前面解
釋中又可知道,縱使勞工從事一小時,半天,一天甚至是十分鐘勞務,雇主既需給予勞工對價
(等)工資,不論是時薪制,月薪制,日薪制制勞工>>>皆適用上述勞基法之規定.
故,勞工工資若係依工作時間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
計部分,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故扣除其遲到累計時間之工資,而改依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
,於法尚無不合。
再者,勞工事假或曠工當日工資可不發給,但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若以扣除一日以上
薪資或另訂罰款為懲處,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須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
定。
舉例:勞工平均工資為120元,相當於每分鐘工資二元,則按其遲到累計時間*二元=應扣工資
(不給工資)
因此,不知各位的公司都是如何規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