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某單位的總務科,管理財產的
最近一個新來的菜B,跟我說他沒有椅子,我找來找去,還真的少了一把椅子
我找了一把700塊的椅子呈公文上去說要買
結果長官在公文上批:
「700元而己,寫一堆公文,70萬的問題不處理,
處理這種事,請自己搞定,不要惹我生氣。」
向各位鄉民求問,我應該
1.自己准了,可以我沒這個權力耶~
2.放著,當不准,叫那個菜B站著辦公
3.跟錯人了,辭職逃命
我該怎麼辦??
※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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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fracs: 正解:不用重簽,批示承辦人自己解決,局長副市長都無權 01/30 23:21
: 噓 simata: 你比較中二 01/30 23:21
: → fracs: 偉哉柯p,簡化公文流程,該案承辦人一人決定即可y 01/30 23:22
: → chakichaki: 公文沒批出不了門,還是要有人決行,到哪個層級有規定 01/30 23:25
: → fracs: 不中二,已解決問題,批示很明確沒說要重簽或交局長決定 01/30 23:26
: → chakichaki: 其實“決定”這件事,在公部門也意味著“負擔責任”, 01/30 23:27
: → chakichaki: 所以有根據性質明訂“批到哪個層級”,不可能承辦人 01/30 23:27
: → chakichaki: 自己決,他也擔待不起 01/30 23:28
: 樓上正解
: 行政法的層面可不能含糊
: 柯P願意"放手"給(姑且假定柯P的意思是)基層"決行"不去煩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