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c1999 (爆爆王)》之銘言:
: 債權人只要聲請,不必驗定債權證據真偽
: 只要用支付命令 二十日後對方沒抗告債權就成立
: 那要是當事不住在戶籍地址 或是收信的又沒轉交
: 或是以為詐騙信 結果債務就成立
: 怎麼有這種這麼離譜的法令 根本是惡法 有夠扯
不住在戶籍地??
只要你能證明你的住所不在戶籍地 那支付命令就沒有合法送達
未合法送達的支付命令就不生效力 你可以再審就濟
我是覺得啦
法院支付命令文書設計可以更親民一點
不要寫啥要人家二十日內異議 一般人知道他要做啥嗎??
不如頁尾就做個選擇欄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