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很熟悉的名字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BE%8D%E6%BD%AD%E8%B3%BC%E5%9C%B0%E6%A1%88
龍潭購地案
最高法院以實質影響力說,將前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各判11年徒刑,併科1.5億元罰
金。
2010年11月11日,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2],最高法
院審判長法官謝俊雄及法官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人,判決龍潭案中的貪污
部份,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台泥辜家3億、讓政府花上百億購買龍潭土地並納入科學園區
,前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各判11年徒刑,併科1.5億元罰金。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
遇條例規定,陳水扁僅剩的2到3名隨扈禮遇,也全數撤除。另外,李界木判3年6月徒刑、
蔡銘哲判8月徒刑(緩刑3年)。洗錢部份,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郭銓慶發回高等法院
更審。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218/33192146/
童遭性侵 法官竟查狼「興奮程度」
花蓮分局警員吳錦榮六年前被控性侵一名十三歲國小女童,更一審被判刑九年但最高法
院後竟以未查明被告陰莖大小及興奮程度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判決一出引發法界
譁然,有法官將發回理由貼上內部網站「法官論壇」,立刻引來法官回應諷刺「開春第一
個大笑話」,並抨擊「難怪會被批食古不化、恐龍法官!」
做出離譜發回理由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正是去年做出扁案定讞判決的同一合議庭,包括謝
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與吳信銘五名法官,因此「法官論壇」也有法官戲稱:「
司法院應該把此判決列為今年專題研究的題目,啟發司法界共同探討法官烏龍判決的問題
。」
※ 引述《vajra0001 (閒邪存誠)》之銘言:
: 法官是誰 我找到了
: 就在判決書最後面那五個
: 假如不想看判決書
: 陳世雄 宋祺 惠光霞
: 周盈文 張祺祥
: 就是這五隻
: 而判決書是誰判的?
: 是受命法官
: 也就是判決書上最後一個名字 張祺祥
: 縱放許川的兇手 就是這位張祺祥 張法官
: http://www.judicial.gov.tw/publish/paperd/9712/pdf/9712%20%20_6_%20%E4%BB%BB%E5%85%8D%E5%AE%98%E5%93%A1.pdf
: 根據http://ppt.cc/ecDW
: 他是九十七年進最高法院
: 剩下的資料
: 我找不到
: 只能請鄉民 為這個可憐的少女主持正義了
: 【裁判字號】 103,台上,561
: 【裁判日期】 1030227
: 【裁判案由】 殺人等罪
: 【裁判全文】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號
: 上 訴 人 許 川
: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
: 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侵上重訴字第一號,起訴
: 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
: 一五○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原判決關於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刑及殺人部分撤銷
: 。殺人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 其他上訴駁回。
: 理 由
: 一、撤銷發回(即殺人)部分: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因無法使被害人(警卷代號000000
: 0000,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及詳細年籍資料均詳
: 卷附對照表,即原判決所稱A女)撤銷對其提出強制性交等之告
: 訴,竟萌生殺意,先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五時四
: 十分許,攜帶鋼絲一條侵入被害人與其父(詳細姓名詳卷)在新
: 北市三芝區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另予
: 駁回,詳如後述),踹開被害人房門後進入其內,徒手掐住被害
: 人頸部,於被害人昏迷癱軟後,將鋼絲一端以活結方式纏繞被害
: 人頸部,另端以死結固定纏繞在床柱上,將被害人吊於床頭,佈
: 置成被害人係屬自縊之外觀後,再緊拉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窒
: 息,致呼吸衰竭死亡。嗣被害人之父返回現場發現上情,報警循
: 線查獲上訴人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就上開部分改判論處
: 上訴人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罪刑,固非無見。
: 惟查:(一)、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固得自由認定事實
: ,適用法律,但法院所認定之事實與起訴書記載之內容不一致時
: ,該歧異部分如何定其取捨,仍應為適當之說明,始符合彈劾主
: 義原則。本件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係認上訴人基於殺人之犯意
: ,先徒手掐住被害人頸部,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導致窒息,
: 因而呼吸衰竭死亡,上訴人再以預藏之鋼絲纏繞被害人頸部,將
: 被害人吊於床頭之床柱上,並將鋼絲拉緊,使被害人呈半坐半斜
: 躺於地上之疑似自縊狀,企圖掩飾其殺人犯行。而原判決係認定
: ,上訴人萌生殺意,先徒手掐住被害人頸部,於被害人昏迷癱軟
: 後,將鋼絲一端以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以死結固定纏
: 繞在床柱上,將被害人吊於床頭,佈置成被害人係屬自縊之外觀
: 後,再緊拉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則上
: 訴人究係以鋼絲勒死被害人;或僅以徒手掐死被害人?其以鋼絲
: 纏繞,僅為掩飾殺人之方法,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已與起訴之事實
: 不同。又原判決並以上訴人事先預置鋼絲為殺人兇器,先徒手掐
: 昏被害人,再以預藏之鋼絲纏繞被害人頸部,使被害人頸部受力
: 壓迫,因而死亡等情(見原判決第二十七頁第二十至二十五行)
: ,用以審酌上開殺人之手段,認上訴人「待A女與(其)平日攤
: 上販賣之鵝肉,或打獵獵得之山豬、白鼻心無異,此等犯罪之手
: 段(指以鋼絲勒斃),足見被告心性甚為兇殘,殺意堅決」(見
: 原判決第二十七頁第三十一行至第二十八頁第二行)為由,據以
: 量處上訴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然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檢
: 察官所起訴之事實,其犯罪之手段及方法明顯不同,該歧異之原
: 因何在?及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手段,何以不足採?均未予說明。
: 而上開關鍵復攸關原判決量刑之基礎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乃原審
: 就上情未詳予調查釐清,且毫無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即遽
: 行量處死刑,非但與彈劾主義原則有違,並有查證未盡及理由不
: 備之違誤。(二)、我國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公民與
: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同年
: 十二月十日施行,依上開施行法第二條、第三條分別規定:「兩
: 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適用兩公
: 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 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明定:「人
: 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
: 得無理剝奪。」「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
: ……不得科處死刑……」而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
: 是法院對於被告所犯罪名法定刑有死刑(相對死刑)之案件,自
: 應詳實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開規定,及刑法第五十七
: 條所列之各該情狀,必被告之犯行確屬罪無可逭,無可教化,非
: 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者,始屬相當。原判決就上
: 訴人殺害被害人部分,論上訴人以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
: 身,僅說明上訴人「殺害A女,並發生死亡之結果,其恣意剝奪
: 他人生命,自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情
: 節最重大之罪』」(見原判決第二十四頁第二十至二十二行)。
: 然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其法定本刑為「處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換言之,犯殺人罪者仍
: 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
: 以為刑之量定。不能謂凡犯殺人罪者,則應處以死刑。原判決以
: 上訴人係犯殺人罪,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即予量處死刑,已有
: 未合。又原判決量處上訴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雖說明依上訴
: 人與被害人相處之模式以觀,足見上訴人已泯滅人性(見原判決
: 第二十五頁第十三行至第二十七頁第十八行)。然原判決已援引
: 證人即A女之男友陳○○證述:「A女是邊哭邊跟伊講電話,A
: 女說她覺得被告很可憐,還說被告打電話給她時,被告也在哭,
: 被害人很同情被告」(見原判決第十三頁第十三至十六行)。及
: 援引上訴人供稱:「平日會提供A女生活費,故將伊於淡水信用
: 合作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交由A女保管,伊提款則使用提款
: 條、A女則用提款卡」等語(見原判決第十八頁第三十一行至第
: 十九頁第二行)。認為上訴人「應係概括授權A女使用該帳戶內
: 之存款」(見原判決第十九頁第八行至第九行)。如果俱屬無訛
: ,則上訴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似屬正常(按A女之母為上訴人之
: 同居人),二人間並無深仇大恨,於此情形,是否得以上訴人與
: 被害人相處之模式,據以認定上訴人已泯滅人性,尚非全無疑義
: 。又原判決援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鑑定結果,認「依被害
: 人解剖傷勢而言尚屬輕微不嚴重」(見原判決第十五頁第十九行
: 、第二十五行)。如果亦屬無訛,則被害人之「傷勢既屬輕微不
: 嚴重」,於此情形,是否得謂上訴人行兇之手段甚為兇殘,應予
: 量處死刑,亦非全無疑義。案關極刑重典,原判決未詳實審酌公
: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開規定,及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之各該
: 情狀,復以上開非無疑義之理由,即逕認上訴人之犯行確屬罪無
: 可逭,無可教化,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遽予
: 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亦有查證未盡且理由不備之違誤。以
: 上或為上訴意旨指摘所及,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第
: 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判決之違
: 背法令情形,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
: 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二、撤銷罪刑(即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部分:
: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 ,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
: 十九條第十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關於上訴人被訴強制性交部
: 分,依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甲○為逞獸慾,竟自九十
: 五年間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四日『前』之某日,以每週至少
: 二次之頻率,多次在前開住處,違背A女(即被害人)意願,以
: 其陰莖插入A女之下體內而為強制性交得逞」等旨,其用語係指
: 上訴人「自九十五年間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四日『前』之某
: 日,以每週至少二次之頻率」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依其起訴之
: 事實,與刑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
: 或本刑計算之情形不同。換言之,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對被害人為
: 強制性交之犯行,並未包括一○○年九月十四日在內。至於上訴
: 人被訴自九十五年間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三日止之強制性交
: 罪嫌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見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乃
: 原審不察,於撤銷第一審判決後,竟又認定上訴人於一○○年九
: 月十四日凌晨一時許,以強暴之方式,對被害人強制性交一次得
: 逞,論處上訴人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刑,係就未受
: 請求之事項為判決,自有訴外裁判之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
: 於上訴人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刑部分撤銷(至於第
: 一審判決,業經原審撤銷),而本案關於此部分本即無訴之存在
: ,自無發回原審更為審判可言,倘檢察官認上訴人涉有此部分罪
: 嫌,應另行起訴,併予敘明。
: 三、上訴駁回(即侵入他人住宅二罪)部分:
: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另犯侵入他人
: 住宅二罪部分,原判決係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核
: 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原判決並已就上訴
: 人於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犯侵入他人住宅(此部分係侵
: 害A女之父之居住安全,經A女之父提出告訴)及殺人部分,說
: 明上訴人所犯上開之罪,應予分論併罰之理由(見原判決第二十
: 三頁第二十一至二十七行),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
: 。依上開說明,關於侵入他人住宅二罪部分,既經第二審判決,
: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對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
: 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七
: 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 法官 宋 祺
: 法官 惠 光 霞
: 法官 周 盈 文
: 法官 張 祺 祥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 記 官
: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四 日
: ※ 引述《crocus (哪來的)》之銘言:
: : 原文43...有時真的不能怪法官了...定讞了那就沒什麼好說
: : 只能說...生父真的要好好保護二女兒跟三女兒
: : 壹週刊以前有報導過內容...文長且類似故事敍述(在意的就別看了)
: : http://www.nextmag.com.tw/magazine/entertainment/20140805/4673597
: : 日前,新北市驚爆一起十八歲少女遭亡母同居男友謀殺案,震驚社會。
: : 本刊深入追查發現,少女的死竟是檢警輕縱凶手所造成。少女小晴(化
: : 名)與二個未成年妹妹長期遭惡狼許川性侵,一年前,母親發現女兒的
: : 遭遇後離奇死亡,當時小晴的外婆曾控告許川是殺人凶手,但三芝分駐
: : 所未向社會局通報安置三位姊妹,讓她們和嫌犯繼續住在一起。今年九
: : 月間,小晴提起勇氣控告遭許川性侵,檢方未積極聲押,許川輕鬆從警
: : 局離開,事後竟害小晴慘遭殺害!
: : 許川小檔案
: : 年齡:55歲
: : 背景:新北市萬里人,家族在金山、萬里有土地田產,出租供人養鱒魚
: : ,頗有積蓄。
: : 案底:1989年曾性侵一名國中女生,家人拿錢和解才逃過官司,1994年
: : 又涉及另樁妨害性自主罪,遭檢方求處7年徒刑。
: : 家庭:離婚,10年前與被害人小晴的母親在三芝同居。
: : 十二月九日,天空陰雨濛濛,三芝街頭出奇的冷。十八歲少女小晴慘遭
: : 殺害,她的父親含著淚水,帶記者到女兒小晴被勒斃的房間,案發現場
: : 空無一物,唯一留下來的東西,是牆壁上她親筆寫下的字:「好誇張、
: : 好恐怖!」而她的臉書上竟留著她閱讀過的無數篇近親強暴的新聞。
: : 檢方縱凶 勒死女
: : 小晴在網路上的照片,全部是面無表情的獨照,唯一有笑容的照片,是
: : 她二歲時,父親幫她拍的嬰兒照。如今,原本準備盛開的十八歲人生沒
: : 了,害她喪命的,竟是她原本認為最可以信賴的司法。
: : 今年八、九月,身心飽受摧殘的小晴,受不了母親同居人許川的性凌虐
: : ,發了三封簡訊給父親王先生:「爸爸,我被啊北(指許川)欺負,很
: : 久了,五年了,我一直不知道怎麼跟你說。」「爸爸,我的腳、身體頭
: : 手,全都受傷,臉也腫起來,我不敢回家,啊北(許川)又要打我…我
: : 受了很多委屈,只是一直沒有勇氣告訴你…」
: : 當時心痛不已的王先生,要小晴和她的二個妹妹搬來和自己住,並且到
: : 淡水分局對許川提性侵害告訴,淡水分局偵查隊長林晴忠說:「警方在
: : 九月二十九日找許嫌,做完筆錄後,第一時間請示檢察官邱曉華,是否
: : 將嫌犯移送至地檢署,檢方說函送(不用移送嫌犯)就好。」但邱檢察
: : 官強調,是當時警方說「證據不足」才如此,檢警未積極查證下,就這
: : 樣讓他離開。
: : 許川離開警局後,大搖大擺地在三芝放話:「要給小晴一家好看。」十
: : 一月二十九日早上六時,許川趁著王先生出門上班,破壞門窗,進入王
: : 家,用腳踏車煞車線勒死小晴,淡水分局偵查隊在北投山區埋伏九天後
: : ,才逮捕正要騎機車的許川。
: : 許嫌殺害小晴後,還故布疑陣,讓命案現場看來像自殺,警方發現鋼線
: : 綑綁床頭的一端與脖子的另一端長度不合理,認定死者遭他殺。
: : 好姊妹小黃親眼見到小晴被許嫌性侵,跳出來阻止時,被對方拿球棒打
: : 昏。圖為她遭打傷留下的疤痕。
: : 好友驚爆 妹受害
: : 檢警縱放,讓許川有機會殺小晴,本刊調查,早在一年前,小晴母親離
: : 奇死亡時,當時小晴外婆就曾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指控許川涉嫌重大,
: : 遺憾的是,當時檢警都未積極處理。
: : 另外,本刊找到小晴的好友小黃,她驚爆:「許川除了性侵小晴以外,
: : 小晴的二個妹妹也慘遭性侵。」檢警的消極,讓許川再犯案。
: : 本刊調查,許川在地方上早已惡名昭彰,他擁槍自重,鄉里皆知,最糟
: : 糕的是負責維持當地治安的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竟有員警與他深交,
: : 沒人敢惹他。
: : 小晴母親死時,許川告訴警察,女友是用童軍繩上吊自殺,他一開始先
: : 說:「我們為了三條地瓜吵架,女友才氣得自殺。」後來又改口:「小
: : 晴母親是被鄉民嘲笑狗男女,才會輕生。」
: : 小晴的外婆覺得懷疑,她告訴檢警,小晴母親平時非常開朗,也沒聽說
: : 過她有自殺念頭,怎麼會無緣無故就上吊?何況女兒死的當天,銀行帳
: : 戶裡的錢被許川提領,小晴外婆直接到警局控告許川殺人。
: : 警未通報 社會局
: : 看似合理的調查,背後卻是包庇、縱放,當時未成年的三個小女生,在
: : 母親死後,竟沒人通報社會局介入,將她們交給有血緣關係的親戚照料
: : ,而是讓她們繼續由早有性侵前科又可能涉嫌殺害她們母親的許嫌照顧
: : 。
: : 對此,當時的三芝分駐所所長余森揚竟然說:「小女生跑來跑去,親戚
: : 也住附近,所以沒通報社會局。」
: : 本刊找到小晴的鄰居好友小黃,她細數小晴的悲傷人生。她說:「從小
: : 晴讀國一被那個畜牲(許川)強姦的那天起,小晴就只信任我,把發生
: : 在她身邊的每一件事都告訴我,平時她面無表情,不笑、不哭,好像感
: : 覺不到快樂、痛苦。」
: : 知母死因 不敢說
: : 「小晴讀國一時,有一天,身上到處是瘀青,一路哭著到我家說,阿伯
: : 趁媽媽在樓下鵝肉攤做生意,或去美容院洗頭時強姦她,還學A片玩變
: : 態遊戲,鞭打她。從此之後,就常聽到小晴哭訴被許川性侵的事。我曾
: : 勸小晴要報警,但許川向小晴恐嚇,如果把醜事傳出去,就要殺她及媽
: : 媽,許川還刻意亮出一把手槍,嗆聲:﹃我是混北投的兄弟。﹄小晴只
: : 好選擇默默隱忍。」
: : 但這匹惡狼的淫威卻更加高漲,二個未成年妹妹相繼受害。三芝鄉親透
: : 露,許川在地方上與友人飲酒作樂時,到處吹噓說:「媽媽被我玩,三
: : 個女兒為了拿錢吸毒、玩樂,自願和我上床。」事情在地方上傳開後,
: : 鄉親間的閒語,最終還是傳進了小晴母親耳裡,釀成悲劇。
: : 小晴母親過世隔天,許川馬上送小晴一支全新 hTC高檔手機,小黃曾問
: : 小晴:「為什麼他突然要送妳手機?」得到的答案是:「我看到我媽死
: : 掉了,想要打電話,許川將我手機摔爛,要我不能跟別人說,才買新手
: : 機送我。」小黃透露:「小晴曾說她知道母親的死因,但不敢說。」事
: : 實上,警方也發現小晴母親的死因不單純,目前已重啟調查。
: : 小晴母親過世後,許川就把她們三姊妹當性奴隸,只要沒得到他同意跑
: : 出門,或不願與其發生關係,就是一頓拳打腳踢,並威脅要殺害她父親
: : ,小晴只得跪在地上哭訴:「我已經沒媽了,不想再沒爸,拜託你饒了
: : 我。」
: : 證人報案 遭恐嚇
: : 小黃說,以前都是聽小晴訴說悲慘遭遇,直到今年九月某日,小黃才親
: : 眼目睹慘狀。當時她和幾名朋友在小晴家聚會聊天,凌晨一點多,喝得
: : 醉醺醺的許川返家,當著所有人面抓住小晴頭髮,要拖入房內逞獸慾,
: : 她直接衝上去大喊:「放開她哦!你不要碰她!」許川此時冷不防地拿
: : 起球棒狠K小黃後腦,小黃馬上頭破血流,昏了過去。
: : 小黃其他友人見狀,嚇得手足無措,只能呆看許川大笑,將小晴一把推
: : 倒在房間床上。房門「砰」的一聲,關上門後,裡頭便傳出巴掌聲、怒
: : 罵聲,沒多久,小晴嗚咽飲泣起來,此時還夾雜著男子的喘息聲。
: : 小黃在醫院躺了三天,出院後到三芝分駐所報案,告許川殺人未遂,也
: : 控告許川強暴小晴,員警雖幫小黃做筆錄,但沒依規定給她報案三聯單
: : ,小黃常跑派出所問辦案進度。過幾天,許川竟帶著槍找到小黃,亮槍
: : 警告她,不要多管閒事,不然會對她年邁的老母親不利,小黃被逼遠走
: : 他鄉。
: : 檢警失職 釀慘劇
: : 本刊調查,許川是新北市萬里人,在金山、萬里一帶有土地田產,平時
: : 租人養鱒魚,算是一名富家子弟,但他從年輕時就不學好,一九八九年
: : 時他曾把一名國中女生拖入草叢性侵害,後來是母親拿錢和對方家屬和
: : 解,才沒有吃上官司;一九九四年又涉及另一件妨害性自主罪。二○○
: : ○年他到三芝做起色情小吃部。見小晴媽媽貌美,邀她合夥開鵝肉店,
: : 騙她出軌。
: : 小晴父親告訴本刊,即使老婆和別人跑了,仍很愛三個女兒,這些年常
: : 回三芝看女兒,塞給她們每人二、三千元零用金。他拚命工作,朋友到
: : 工地找他,他總是說:「拜託讓我再做一下,我大女兒這個月要買電腦
: : ,二女兒要交住校房租。」現在家破人亡,小晴父親說:「我現在能做
: : 的只能搬離這個傷心地。」
: : 而造成這樣惡果,不是別人,竟然是負責除暴安良的檢警,檢警該徹查
: : 嚴辦失職人員,以免慘劇再發生!
: : 死亡相似處
: : ◎小晴母親
: : 1.吊死:與許川爭吵後,在許川住處陽台以童軍繩吊死,案發後許川將
: : 其存款提領一空。
: : 2.理由荒唐:許川供稱死者「為3條地瓜爭吵後自殺」。
: : ◎小晴
: : 1.吊死:被煞車線纏繞脖子,死在房間,煞車線長度不合理,且煞車線
: : 塑膠外皮已遭剝除。
: : 2.理由荒唐:許川供稱因「思念小晴,失手殺人」。
: : 公部門失職 釀悲劇
: : ◎三芝分駐所前所長 余森揚
: : 小晴母親2010年離奇死亡,留下3個未成年女兒,同居人許川有殺人嫌
: : 疑及性侵前科,警方卻未依法通報社會局,讓她們與許川繼續同住。友
: : 人小黃後來為保護小晴,被許川持球棒敲昏,憤而向分駐所報案。
: :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邱曉華
: : 小晴父親9月得知女兒遭許川性侵,憤而向警方提告,但檢察官卻以非
: : 現行犯,及警方說證據不足為由,叫警方以函送處理,沒有聲押許川,
: : 讓他有機會殺害小晴滅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