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orLoser (廢文製造機)》之銘言:
: 判決書指出,被告呂俊傑前年底和兩名友人前往台北市農安街酒店「大富豪」消費,被害
: 人「牡丹」(化名)和另一名小姐在包廂坐檯,眾人飲酒作樂到隔日早上8點,呂男和友人
: 將2女帶出場去飯店「續攤」,一行人在房間內擲骰子到下午3點,後來其他人先行離開,
: 呂男見四下無人,竟趁機強姦喝到爛醉的牡丹。
: 審理期間,呂男辯稱當天至大富豪時曾指名要「明配」的小姐,且牡丹也同意只要他再包
: 「全場」一天,兩人即可出場性交易,所以他才會先預付7000元給酒店幹部。但該幹部出
: 庭時卻反駁說,一般的禮服店都是採「暗配」模式,店家不會過問小姐與客人的私下交易
: ,「先收錢只是希望保障員工權益」不能證明牡丹同意下海。
很有趣鄉民都喜歡討論道德性原則性問題,各自表述,
其實這個案子事實還滿清楚的只是看法官要怎麼認定而已。
1.被告承認性行為有發生 無爭議
2.被告認為雙方是性交易 且已預付$7000性交易費用給酒店
3.酒店承認有收$7000元但是不承認是性交易費用
酒店的說法是 要不要性交易由小姐自己決定(撇清關係)
也就是酒店不做證參與到性交易中,只是幫小姐「代收款」
實際上是不是性交易要問小姐自己
但是這邊有個很大問題啊,哪一家酒店會在法庭上承認自己做性交易?
當然要說成是小姐的私下個人行為。
雖然錢是酒店收去了。
實際情況是如何已經死無對證,但是看起來酒客滿冤枉的,
花了$7000(酒店內消費另計)買了還要被告。
: 法官檢閱證據認為,牡丹在發現自己被性侵時,曾哭著打電話給酒店經紀求助,之後她又
: 因為此事罹患憂鬱症,若雙方真有性交易協議,被害人的情緒不可能如此激動。另外檢警
: 在牡丹的體內,驗出了安眠藥的成份,雖不確定是不是呂俊傑下藥,但他乘人之危是事實
: ,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8個月。仍可上訴。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28/3017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