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對付愛國同心會 柯P:誰想出辦法就升官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5-02-07 20:36:32
刑事訴訟法第101-1《預防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
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
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就抓到後建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
向法院申請預防性羈押
雖然我覺得這條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不過拿來對付愛國同心會 應該蠻好用的
應該抓過幾次 押過幾次
自然就沒人再敢去打人了
作者: IDaHoo (愛打呼)   2015-02-07 20:37:00
你升官惹
作者: taso5566 (幾度風雨)   2015-02-07 20:37:00
現在不是戒嚴時代了
作者: elflin1024 (Q_Q)   2015-02-07 20:55:00
用在學運可以,關愛國同心會不行
作者: justice0926 (賈斯提斯-專業廢文製造機)   2015-02-07 21:05:00
2樓那你覺得學運時用妥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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