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松菸外施工中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8:05:38
你好~根據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認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
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
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
,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
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根據此段文字,一般民眾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必
須清楚地瞭解:
一、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你有權要求警察:
(1)出示證件;
(2)說明自己為什麼被臨檢;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二、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卻對你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您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又能夠做個好國民。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視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
來,配合路檢。
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時。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示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示,並且要求員警『當
場』填寫臨檢紀錄單。
狀況4: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時。
→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
,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
狀況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時。
→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家中電話,以利員警查證。
狀況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
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7: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在賓館或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份;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出示警察
證件,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
狀況8: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時。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
狀況9: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10: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時。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依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
狀況11: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時。
→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
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
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
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為因
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
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
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
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
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
警政署督察室,受理電話: 02-23943644
※ 引述《ntpu96 (a long way down)》之銘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http://ppt.cc/vqWp
: : 懶得理你的原因在這裡,
: : 還特地寫信給我,
: : 還強調自己懂法律?
: : 我真的很懶的理你.
: : 浪費我的時間.
: : google一下關鍵字
: : 警察假制服 警察職權行使法
: : 很困難嗎?
: 可憐欸,自己找的書打自己的臉
: 這本逐條釋論2005 年寫的
: 請問立法院決議要求警察制服須配有員警編號及姓名是什麼時候?
: 是2006 年
: 拿一個決議前的東西來說嘴,是張飛打岳飛?
: : 惟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時,雖身著制服,而人民扔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為免除(假警察
: : )之疑慮,亦須出示警察身分證明文件.
: 同上,因為2005 年前員警制服根本無法驗證身分
: 所以逐條釋論這本才會有這樣的見解
: 麻煩你google 一下2006 年後還有沒有這樣的要求?
: 是不是沒有?
: : 法律制定的意義是在法律執行務實解釋,
: : 而不是你這種逃避法律條文制定意義的個人見解,
: : 還跟我暗示你念法.
: : 還有順便囉嗦一下,
: 看你的發文紀錄就知道是什麼咖了
: 以前才被噓過不懂法又出來亂講,這麼快就忘了喔?
: : 文中大法官釋憲文535號當時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
: : 那是到後幾年才制定的.
: : 但不代表這跟現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無關,
: : 法律制定,基本上有兩點,
: : 1 要先知道法律制定的意義,
: : 2 法律執行上有無務實效益.
: : 法律是活的,
: : 不是文字面上死的東西,
: : 所謂活的也不是給你像支那人一樣玩文字遊戲.
: : 以上供參考.
: 結果google 出一堆自己看不懂的資料,有點可憐
: 重複一次
: 現行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只要求"著制服+表明事由" 或"出示證件+表明事由"
: 警察只要做到其中一項就達成警職法的規範
: 在那誤導鄉民還出來該,是很想害鄉民被抓去關喔?
: 不要那麼可悲好嗎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06:00
阿就說有權要求出示證件阿,前面回的是看不懂喔重點是警察不出示的情況下符不符合警職法第四條的規定阿還有你要不要看一下釋字535 做成的時點?
作者: Bruce18 (布魯斯)   2015-02-08 08:09:00
督察室 是督正妹女警的嗎?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2-08 08:10:00
1樓你是分裂了嗎? 你自己前篇不是才說有制服就可以了?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11:00
對,穿制服+表明事由就可以。這邊是講民眾要求出示證件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2-08 08:11:00
所以你現在的意思是 可以要求出示證件 但不表示警察需配合出是證件?
作者: Bruce18 (布魯斯)   2015-02-08 08:14:00
我語重心常跟你講 繼續搞警察沒關係反正警察以後事情就少管一點 最後流氓越來越囂張倒楣的還不是你們這些百姓
作者: Omara (奧瑪)   2015-02-08 08:57:00
推文可以直接講結論,不用說那麼多沒用的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58:00
結論就是警察沒出示證件就不一定是違法拉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就寫在那,到底是有什麼好吵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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