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走不了!空姐違約得賠30萬

作者: wike (wike)   2015-02-08 12:27:38
舉例來談;契約內容其中一條如下:
約定訓練完後,要服務3年,若提前離職要賠違約金
1.工作環境原本ok
2.受訓期還沒完,或訓練期滿已經開始工作半年,
這時公司高層─為了賺錢開始低成本,不顧勞工安全健康
導致產生勞工危害,然後高層就是賴皮不改善
3.勞工發覺再待下去,生命安全健康會不保,想要離職卻要賠錢
民事契約:只要不違法法律,不違反善良風俗,基本上算有效。
廢話點賺個p幣:當然違反法律,違反善良風俗─就無效。
所舉例的例子:看官們您覺得-有無違反善良風俗?
環境ok→把環境變不ok→您想走還要賠錢
環境ok→環境不ok但改善無效→您想走還要賠錢
這合約內容有被惡搞,雇主可以衝康勞工的漏洞阿
除非補充內容:
公司有盡到勞基法等法規的要求,維護好工作環境。
純粹是勞工因個人因素要離職,要賠違約金。
(ex勞工中樂透頭獎,想離職,這時要求賠違約金或訓練費就合理)
但公司沒盡到時,別說不合理,搞不好都觸犯法條
用勞動基準法,來看舉例的契約內容,寫得更清楚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
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請看第三款:簡單說,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
資方改善無效,勞工就能直接***終止契約***。
法律上也能用勞基法第十四條條第三款,來對抗這提早離職要賠錢的契約內容
因為僱主有14條第3款的情形,所以勞工可以"終止契約"
都***"終止契約"***了,那還有賠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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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若凹說我現在要改善阿,您怎知道我改善無效
用反推的:半年前發生澎湖空難,資方就要改善了,短短半年就又發生空難
可以很合理推斷─改善無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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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得要訴訟,30萬的違約金,請律師打官司都嘛划算
跟律師定合約,打贏的話違約金的幾成,當作律師酬勞就好了
假設30萬的5成,好好的的打贏這件官司,也能拿15萬 不無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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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怎不下標:復興航空違反勞基法,空服員離職免賠違約金
內容就把第14條第3款拿來寫不就好了
祝福 各位工作順利,生活愉快
作者: indolentcat (藍血人)   2015-02-08 12:30:00
作者: lovers ( 夢想家)   2015-02-08 12:30:00
原PO 太熱心了 別在這當鍵盤律師了 快去幫忙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15-02-08 12:42:00
一堆人見解超神的 不爽不要幹 訓練免錢 等等難怪試用期被凹薪水也不會吭聲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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