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music ()》之銘言:
: 針對網友一直好奇為什麼這律師能這樣泯滅良心(嚴重點的形容)
: 說出這些話來及為了錢居然這種案子也接等等的言論
: 而根據律師公會倫理,律師只要接受委託,就要為委託人請求最佳利益,
: 並不是要把良心給除去,而是為了公平正義一定要完全站在委託人那邊,
: 所以這律師不管怎樣是都一定要找出理由讓鄭捷可以脫罪或減輕服刑,
: 當然也有跟檢察官認罪協商的可能性在,但是鄭捷犯的案子太大跟證據充足,
: 認罪協商的條件太困難,不可能認罪協商處死刑,因為死刑就是最重刑罰,
: 所以這律師就只能選擇想辦法找出理由來脫罪,即使這理由會讓人啼笑皆非,
: 但律師倫理就是這樣,不是站在法律,而是站在天秤上的公平。
誰跟你說律師只要受委託就應該是要找出理由"脫罪"
律師的用途應該是保障被告有受公平合理審判的權力
排除不合理的程序、不合理取得的證據
不代表可以睜眼說瞎話
也不可以教被告說謊
這些根本不是律師應該做的
鄭捷這個小屁孩會有悔意
鬼才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