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music ()》之銘言:
: 針對網友一直好奇為什麼這律師能這樣泯滅良心(嚴重點的形容)
: 說出這些話來及為了錢居然這種案子也接等等的言論
: 想要來解釋一下
: 首先我不清楚這律師的身分
: 但是不管是不是鄭家請的律師,鄭捷都一定會有律師在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
: 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
: 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 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 鄭捷犯的是殺人案,已經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條件,
: 所以無論如何國家一定會指定公設辯護人給鄭捷。
: 這制定的原始訴求是減少冤獄的發生避免一般社會大眾不熟悉法律又沒有錢請律師,
: 就要因為不熟悉跟沒錢被判入獄。
: 而根據律師公會倫理,律師只要接受委託,就要為委託人請求最佳利益,
: 並不是要把良心給除去,而是為了公平正義一定要完全站在委託人那邊,
: 所以這律師不管怎樣是都一定要找出理由讓鄭捷可以脫罪或減輕服刑,
: 當然也有跟檢察官認罪協商的可能性在,但是鄭捷犯的案子太大跟證據充足,
: 認罪協商的條件太困難,不可能認罪協商處死刑,因為死刑就是最重刑罰,
: 所以這律師就只能選擇想辦法找出理由來脫罪,即使這理由會讓人啼笑皆非,
: 但律師倫理就是這樣,不是站在法律,而是站在天秤上的公平。
: 發這篇文只是希望大家不要過度撻伐這這兩位律師,因為律師倫理就是如此。
: 在公平正義的角度跟制度下,如果因為律師的辯護讓被告無罪或減刑,
: 那應該檢討的是檢察官而不是律師。
看到其它新聞,似乎是委任律師。而且還是律師團。鄉民質疑的可能是這些律師接這案子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