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 引述《DuDu (Doc)》之銘言:
: : 檢批鄭捷「想死又怕痛」 求處4死刑
: : 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新北地院今(10)日辯論終結,
: : 檢方論告時痛批凶嫌鄭捷「想死又怕痛」,為達自己求死目的卻濫殺無辜,
: : 犯後還拒向被害者家屬道歉,因此向合議庭求處4個死刑,
: : 但鄭捷律師團在合議庭上表示,鄭捷在成長過程中無法和家人談論心事,
: : 導致情緒無法抒發,才會想用殺人的方式來自殺,加上他的個性倔強,
: : 才會不願低聲下氣,但實際上已知道自己的錯誤,再重來一次就不會殺人。
: : 那個律師團屬哪個事務所?
: 可以搞到一整個律師團出來 確實是陣仗不小
: 反正也不脫幾個可能性
: 一是鄭捷父母請的 一個是廢死團體 也有可能兩者皆有(這意思大家懂的)
: 不過如果只是鄭捷父母請的 跟廢死團體無關 那我想某些鄉民應該會感到非常欣慰
: 因為當初鄭捷父母說自己兒子應該以死償命時 被一堆鄉民罵翻
: 如果這律師團真是鄭捷父母請的 代表這些鄉民錯怪鄭捷父母 鄭捷父母還是很愛他的喔
: 另外鄭捷父母到底是誰 後來被河蟹得超徹底 徹底到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地步
: 除了馬鶴凌幹女兒幹到死在人家床上外 我第一次看媒體"自律"到這種地步的
: 現在連律師團打哪來的都不知道
: 一般來說媒體不是會把這律師團哪邊請的都調查得清清楚楚嗎
: 結果現在遇到鄭捷案 媒體什麼都不知道 也是一件奇事
: 看來這又會是一起天龍人殺人無罪的美好故事啦
這所謂的律師團去年就已經上過新聞啊,不是不知打哪來的
去年的新聞
為鄭捷辯護 法扶嘆燙手山芋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731000473-260106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鄭捷所犯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符合「強制辯護案
件與指定辯護人」條件,本身沒有委任律師,法院就要從法扶律師、公設辯護人及新北地
院的50位義務辯護律師挑選。
幾經考量,新北地院最後擇定法扶基金會代為委任律師
而今年的新聞也有提到
律師求情:一刀斃命 鄭捷不算殘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11000422-260102
鄭捷律師團成員包括劉繼蔚、黃致豪及梁家贏。
至於為何可以讓這垃圾有律師哩,就是以下這些法律公約規定啊
刑事訴訟法31條1項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4條、兩公約施行法2條3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
性意見「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協助。」
刑事訴訟法379條7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
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簡單來說,若是不給鄭捷辯護律師幫他辯護,法官別說是判他死刑了,連要判他罰款也不
可能
至於法扶的律師嘛,拿的錢很少,又得被迫幫垃圾辯護,總不可能在法庭上直接說希望
法官直接判他們的當事人死刑
這邊還有他們當初接下鄭捷辯護律師時所發的聲明稿
http://goo.gl/VfU7zc
也就是說,若是各位希望像鄭捷這種人直接被判死刑,也只有上街要求修法或無視國際公
約,否則就一定會有律師出來幫鄭捷說話護航
但!目前該被注意的,不是鄭捷也不是律師,而是負責下判決的法官!律師再拿怎樣離譜或
滅絕人性的理由來辯護,最後下判決的還是法官,所以只能希望這法官不是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