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run (路可的粉絲)》之銘言:
: 身為一個鄉民,使用八卦版之前先看置底貼文是應該的,
: 但剛剛看到一篇關於選罷法的置底貼文,內容是:
: 依照「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現行規定:
: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 另外,第一百一十條則對「宣傳罷免」訂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的
: 罰則。
: 選舉時可以宣傳候選人的好處,拜票。
: 罷免時「不」可以宣傳候選人的好處,阻止人投票。
: 照這樣推論,選舉權 >> 罷免權嗎?
: 有沒有選罷法的掛? 有選罷法當初是草率擬定的掛嗎?
: 還是連國外都是這樣規定的呢?
你信不信,如果有人在這裡宣傳阻止罷免的文宣文字或是相關內容
他已經被送上法院審判違反選罷法86條了
這只是個議題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