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
偷竊遭退學 女警專生討回學籍
http://udn.com/news/story/7321/709855
警專張姓女學生偷室友免燙制服遭開除學籍,
她打行政訴訟指開除程序有瑕疵,希望撤銷處分讓她復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張女未滿廿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警專召開懲處會議時未通知她的法定代理人出席而違法,
判決警專應讓她復學;可上訴。
張女是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卅二期警員班學生,
二○一三年十月遭指控偷穿黃姓女室友的免燙制服;張女辯稱制服是她訂作的,
但校方查出她僅訂製兩套,衣櫃中卻有三套,且多出來那一套與黃女身材吻合。
她又辯稱忙中有錯,錯穿黃女制服,未被採信,被移送法辦。
同月十八日,警專召開訓育委員會以十票比零票,決議依校規
「竊盜、賭博或拾獲貴重物品隱匿者,開除學籍。」規定,將她開除學籍。
張女提行政訴訟主張,訓育委員會審議程序有瑕疵,開會時未通知她父母列席,
她被控偷室友制服案已獲北檢不起訴,證明她沒偷竊,請求讓她復學。
警專指出,查獲張女偷黃女制服前,該校女生隊即傳出多次小物品遺失,
像鋼杯、內衣褲、小六法書籍、巧克力卷等,
後來有幾樣東西在張女內務櫃尋獲,顯見張女有慣性偷竊行為。
該校訓育委員會因為尊重張女,不希望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才沒通知其父母出席,且開會時張女已出席陳述意見,
她能清楚表達意思,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該校的開除決議沒有違法。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
張女當時十八歲,未滿廿歲,屬民法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警專召開訓育委員會時未通知張女的法定代理人列席,
開除學籍的決議違反行政程序法及警專訓育委員會組織要點,
判決撤銷開除張女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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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張女自己不希望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