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來看 這個判決沒有問題
如果看不懂的話 我把重點截下來
這三段說明的很清楚
判決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
,才能攔停、實施臨檢。所謂「已發生危害」如酒駕肇事、出車禍等。
至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行為,包括飆車、蛇行、忽左忽右、猛然煞車、車速
異常緩慢、遇警臨檢路邊停車躲避等,但姬並無這種情況,且在駛過臨檢點後即自行停車
。
法官認定,警方在沒有合理懷疑危險駕駛的情況下,強迫駕駛人接受酒測,違反警察職權
行使法,因此撤銷原處置,姬省下荷包,也毋須吊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