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2-17 08:11:13從新聞來看 這個判決沒有問題
如果看不懂的話 我把重點截下來
這三段說明的很清楚
判決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
,才能攔停、實施臨檢。所謂「已發生危害」如酒駕肇事、出車禍等。
至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行為,包括飆車、蛇行、忽左忽右、猛然煞車、車速
異常緩慢、遇警臨檢路邊停車躲避等,但姬並無這種情況,且在駛過臨檢點後即自行停車
。
法官認定,警方在沒有合理懷疑危險駕駛的情況下,強迫駕駛人接受酒測,違反警察職權
行使法,因此撤銷原處置,姬省下荷包,也毋須吊照。
作者:
valenci (birdy)
2015-02-17 08:13:00推
作者:
x3139 (低能麥斯)
2015-02-17 08:17:00你會被噓
作者:
iecju520 (哎依喜德魯)
2015-02-17 08:17:00走在路上 被懷疑是殺人犯 qq
作者:
tjtjtj (新)
2015-02-17 08:26:00判決是對的是警察程序錯了
作者:
eu3 (^^)
2015-02-17 08:34:00………因為全台灣的人幾乎都不知道535號解釋
所以警察現在不能設酒駕臨檢站了嗎只能在路上逛看到開車有危險或撞到人的才測?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2-17 08:41:00如果不能夠合理判斷(懷疑) 當然不能測
作者:
bestteam (wombat是胖胖熊)
2015-02-17 08:43:00客觀上看不出有問題憑甚麼測? 警察自由心證嗎?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2-17 08:43:00打個比方 我可以說你殺人 但不能合理懷疑 就抓你嗎?
作者:
kwinner (天花æ¿)
2015-02-17 08:45:00這種自由心證的東西 不適合愛找漏洞的我們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2-17 08:46:00如果你覺得可以抓 那警察這麼做就是對的
就跟蔡正元一樣,我說你有戴小姐,但我沒證據,你要心裡有數,哈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2-17 08:48:00蔡正元覺得不是事實可以告 別趁機偷渡 混為一談
一樣阿,我認為你有你就是有,合理的判斷跟證據莫須有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2-17 08:50:00那請蔡正元提告啊 ^^
作者:
folkblues (人有悲歡離合有用嗎~科)
2015-02-17 08:52:00原文裡面噓法官是法匠的人想必好好走在路上被警察攔檢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2-17 08:53:00蔡正元就不敢告 還怕人講唷
作者:
folkblues (人有悲歡離合有用嗎~科)
2015-02-17 08:53:00酒測一定都心服口服喔~
還有你不認同可以戰我,但你沒資格要求我不能說什麼你要請他告自便,少來要求我
作者:
jerico (靠北攻城屍)
2015-02-17 09:08:00看完整篇,判決似乎合理!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5-02-17 09:13:00不用意外,合理,但是警察很多時候沒搞清作業準則還亂開~
作者:
boon (ahbee)
2015-02-17 09:37:00警察沒抓他好嗎,是要他配合酒測
作者:
kaodio (WOLRD)
2015-02-17 09:37:00遇到臨檢停下來就可以拒絕酒測(筆記)
作者:
folkblues (人有悲歡離合有用嗎~科)
2015-02-17 09:42:00看了推文的感想是很多鄉民其實很喜歡警察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