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j942l41l4 (魯魯)》之銘言:
: 幹,看這串討論就不爽
: 一堆人在那邊理由理由的,說警察不能自由心證要合理懷疑
: 但是,啊「合理懷疑」不就也是一個自由心證
: 你通過臨檢站沒理會,我不能合理懷疑你酒駕,一定要有酒味?
: 啊反過來說好了
: 我有酒味也可能是車上放一堆酒啊,憑什麼懷疑我酒駕?
: 我有酒味也可能是剛剛我用酒洗臉啊,憑什麼懷疑我酒駕?
: 把「要合理懷疑才能臨檢這件事無限上綱」,什麼都不能檢了拉
: 還不如把法規定死,碰到臨檢站一定要配合警察臨檢
: 啊一堆人在拿預防性羈押、監聽來比的更是不知所云
: 預防性羈押的代價是妨礙自由30天
: 監聽的代價是妨礙秘密30天
: 酒測呢?妨礙自由1分鐘都不到,是預防性羈押的1/43200倍以下
: 幹,差那麼多也拿來比
: 在能夠維持社會秩序的情況下犧牲那麼一點也不行????
: 不是最愛說比例原則這時候怎麼不說????
: (PS. 要扯憲法的,維持社會秩序是憲法23條說的例外喔)
: 馬的,看到這新聞超不爽,希望警方上訴成功罰死他 幹
看了大家的回文 感覺這樣還不夠
不然這樣好了 立法看到警察就應該主動表明要酒測
否則就應該以酒駕未遂逮捕
這樣絕對可以有效嚇阻酒駕
也可以讓警察免去麻煩
反正走在路上都會被警察推定酒駕了嘛
不如直接立法 正當性絕對夠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