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執法過當!未酒駕拒酒測 地院判不罰

作者: robalika ( )   2015-02-17 18:49:45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不用戰了,
: 那個判決的重點在
: 五、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 (六),(七),(八)
: 很明顯的員警沒有事實的認定法條的成因,
: 逕自就直接引用法條上的文字意義去做處置.
: 很清楚的除了原告已經告知沒有喝酒之外,
: 員警也確實沒有聞到有酒味,
: 而事後帶回警局酒測也證明原告確實沒有喝酒.
: 警察還執意以一開始的原告拒絕酒測來開罰,
: 當然會被判處分撤銷.
: 警察也很奇怪,
: 你既然都事後證明他沒喝酒了,
: 你還堅持他一開始的拒絕酒測開罰?
: 難怪警察做事情會被人幹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交字第293號
這號判決是錢建榮法官判的,大致整理一下重點:
一、
酒測是一種侵害人權的警察職權行使,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是故攔停臨檢的要件,限於「已發生危害」「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況
法官也對這兩個條件做出簡單的解釋:如下段,
不好意思判決書的版面就懶的排版了
所謂「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
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例如以酒駕之合理懷
疑,即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
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可合理懷疑
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
二、
所以,
如果警察僅是在所謂易肇事路段設置路
障,對過往車輛一律攔停臨檢,因尚無所謂『已發生危害
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可言,只能請求駕駛人搖下
車窗,配合臨檢。此時駕駛人如拒絕配合搖下車窗,警方
既尚未開始『合法酒測』,拒絕配合臨檢自然不構成『拒
絕酒測』
三、
法官依此認定事實,
原告一再堅稱並未喝酒
,而現場員警亦均不否認「沒有聞到酒味」,卻只知照章
行事,認為未在路檢站前停下車的原告就必須接受酒測,
卻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時停車之原因,僅一味強令原告
必須配合酒測,顯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攔停及進而要求配
合酒測之發動門檻
四、
所以法官罵了一下警察,有點長的原文
原告一再堅稱並未喝酒
,而現場員警亦均不否認「沒有聞到酒味」,卻只知照章
行事,認為未在路檢站前停下車的原告就必須接受酒測,
卻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時停車之原因,僅一味強令原告
必須配合酒測,顯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攔停及進而要求配
合酒測之發動門檻。執法機關行使職權最重正當法律程序
,人民對於違法行使之公權力本無遵從屈就之義務,除非
法律明定任何人經警察要求停車即須有強制接受酒測之義
務(但這樣的法律也是通不過比例原則的檢驗的),否則
警察必須主張有如何的合理懷疑駕駛人或車輛有「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情勢合理判斷有易生危害之前提,此方
符法治國家的要求。警察在無任何合理懷疑之前提下攔停
原告並要求酒測,原告本無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
,是即使原告態度愈趨強硬,而有上述楊梅分局回函所載
「終因情緒失控以肢體衝撞原警及辱罵員警政署(單字國
罵)」,其始作甬者也是警察,焉能怪罪無力對抗公權力
之原告?
作者: ssaw5166 (四季偽五六)   2015-02-17 18:54:00
判決滿合理的啊
作者: andy90498 (楓情)   2015-02-17 18:54:00
推整理出重點
作者: panyuwei (水色)   2015-02-17 18:58:00
作者: roea68roea68 (なんもかんも政治が悪い)   2015-02-17 19:00:00
很多白癡整天罵記者 真的記者要騙你的又乖乖被騙好可憐哭哭喔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5-02-17 19:10:00
覺得這條子蠻天真的,連被告長的像某個通緝犯這種萬用的合理懷疑都掰不出來,他還是別出來跑勤務好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