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開工立刻被炒魷魚(無預警無資遣)

作者: hedonic (黑東尼史塔客)   2015-02-24 16:52:54
※ 引述《ooaa721 (阿狗)》之銘言:
: 今天早上進公司不到一個小時,
: 老闆請我把桌上東西收一收,
: 而且沒有提前通知,
: 而且沒有資遣費用,
: 這個月還收到勞保局自費單(代表公司沒有勞健保?)
: 沒有拿到非自願離職書,
: 沒有簽自願離職同意書,
: 勞保局忙線中,
: 我能否追討應有的"資遣費+二月本薪+勞健保費用"?
: 新年,不快樂(囧)
勞動基準法到底有沒有適用期的規定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前,原本
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但是在修正後已經刪除這個規定,但是公司有時候為了
要考驗員工是不是有能力勝任,還是有試用期的必要,因此在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
由與誠信原則之下,雇主與勞工是可以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
在試用期間內,既然勞動基準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公司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
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
、16、17條的規定辦理。因此關於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對試用期間的員工都有適
用。
應該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
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因此,雇主與勞工簽訂試用
期間如果沒有滿三個月,雇主無須預告期間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 雇主依法不需要給你資遣費。
另外,懷疑你有收到聘書或到職通知書。總之你要有書面證明才能請求支付包括勞健保
等等費用,但如果你同意論件計酬,那就屬於民事非聘僱。
建議找另外一份工作吧,薪水算一算走人。
作者: siamese (S邏)   2015-02-24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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