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
開車撞壞古蹟判無罪 總統府不服破天荒上訴
還記得去年初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案件嗎?上月5日台北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將司機張德
正判刑5年10月徒刑,損壞古蹟部份,因勘驗未達毀壞程度,判處無罪,不過總統府對此
不服,日前備妥資料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成為總統府為刑事案件請求上訴的首例。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張德正自辯是「自殺攻擊」,事前勘查過地形,衝撞總統府時,
也清楚可以看到駐守的憲兵,但否認有殺人故意,而合議庭則以張德正事前寫給媒體的信
件提及「如果我撞死了人,請判我死刑,如果沒有撞死人,請判我無期徒刑」,認定有不
確定殺人故意,判處5年10月徒刑。
但在毀壞古蹟部份,合議庭當時認為,張德正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行為,縱有損害總統
府正大門花崗石台階、正大門門柱等國定古蹟範圍,但是「還未達毀壞古蹟歷史、政治、
文教意義等文化價值」程度,不構成《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毀損古蹟罪。
而今(15)日出刊的《中國時報》報導,對於損壞古蹟部份,總統府無法接受無罪判決,
因此上周以祕書長曾永權名義遞狀上訴。府方認為,被撞壞的大門花崗石台階、門柱,都
是日治時代留下來的石材,現已難覓材料,「幾乎無法修復原狀」,並檢附修繕報告、古
蹟認定範圍及評估等多份資料,請求北檢提出上訴。
北檢研究後認為,總統府建物是國定古蹟,也是國家最高首長辦公處所,具有國安上意涵
,非單純國定古蹟,台北地院對總統府古蹟的認定與對古蹟保護精神,判決理由顯有矛盾
,應提出上訴。除由公訴檢察官研究,也請具古蹟專業的台大城鄉所學歷檢察官協助,提
供古蹟學說、學術理論,以補強上訴理由。
註: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
,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
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5199294-aadb-450c-97e8-85149db14f4b
5.備註:
得罪了方丈還想跑?
吃一個有罪不夠,你有再吃第二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