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警察又起笑了 不曉得有無op

作者: saveme (hihi)   2015-03-16 12:07:55
※ 引述《q10242 (黑田祐司)》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video.php?v=1031228956905152&fref=nf
: 轉自FB
: 請教一下
: 走在路上 警察可以隨意要求民眾出示證件 沒帶就要帶回去查嗎?
: 柯文哲大大 你家的警察又起笑了
: 我感覺警察在把人帶回去或者威脅要把人帶回去的時候都特別興奮
: 不曉得是否OP或者是什麼議題
: 影片內拍到很多警察的臉 未看先猜警察又抓不到犯人了
以後警察在對你行使任何職權時,
請質疑警察的身分,
並請他證明其身分,
他不願意,
你就直接拒絕他.
遇到帶隊的鎮暴警察也一樣,
請先找帶隊指揮官,
如果制服沒有繡警員編號?
要求他把所有警員名單交出來.
以免警察打人找不到人.
http://ppt.cc/~Oxm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警職法亦於第4條第1項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是由.警
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警察於行使職權
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事由知義務.警察行使職權,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騙,故於本條第2項明定人民
有拒絕的權利.
著制服執勤如受到質疑,執行人員是否需再出示證件,以利職權之行使;就條文之文義,似乎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證件了,而出示證件者,多指著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員為主;警政署
為了化解人民之疑慮,要求員警如遇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扔以出示證件為宜.
另外刑事警察人員執行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俟後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重申警
察人員執行情務,行使職權,遇有民眾質疑或要求時,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證
件,以化解民眾疑慮,該署為貫徹此一政策,更於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
規定,修正地3點,於施教程序中增訂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規定.(參見內政部警政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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