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21 14:07:26※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之銘言:
: 高嘉瑜問林務局可撿拾漂流木定義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TO3g94Igis&t=18
: 蘋果記者專業點好嗎?
: +<><明明是發兩篇影片,另外一篇是在留言內,
: 有問到林務局官員,像這類的紅檜、黃檜是否開放民眾撿拾?
: 官員的回答是『是以小徑木、不具標售價值的,來公告為原則』
: 好啦,官員發話啦,有講錯的話,
: 這官員就要飛高高了。
大家沒看到重點??
[原則]
有原則就有 例外.
回頭去看看那位 蘇XX 先生的論述,
為何撿拾時間一改再改???
因為 [兜不攏]
所以只好一直換,想辦法換到一個合於規定的時段
敝人前篇文章有提到
[證明文件與標的物的連結性]
是作為發動司法調查的一個參考依據.
以今天這位林務局人員表示來看
是依照早期(100年以前)的漂流木處理注意事項來說明
但因為這一條規定已經修訂過,也刪除掉一些認定的文字敘述
(就是那些所謂 例外,把這權限下放給公告機關衡量使用)
因此,以比較適切的處理方式,
當時分局應該要選擇
[暫時禁止移動,並洽公告機關提供當時的公告
,現在這些木材是否屬於當時公告可撿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