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蘇溫永又告人了

作者: TSbb (貸款三十年債開始)   2015-03-21 18:22:26
※ 引述《Mayinggo (馬贏狗)》之銘言:
: http://imgur.com/lsNmcX1
: 台北市刑大偵六隊小隊長親自跑到我家寫的字條 我家在南部
: 今天下午人不在
: 之前因為這篇新聞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507/354605.htm
: 被告妨礙名譽 而且他是直接去地檢署告的
: 聽說這次一次告5個人
: 小隊長聽說為了確認人親自南下到處跑
: 後天要去做筆錄 請各位以後遇到要多加小心
: 剛才在電話上被老爸臭罵一頓 哀哀
年輕人真的別怕,上台北就當作進城看看台北的花花世界啊
(不過如果是偵查廳應該是到板橋? 如果是到新北就記得再過海關囉)
不過他怎麼不來告我啊? 我怎麼記得前些年我都直接點著名罵了?
免費的羊可以宰居然不要 QQ
話說他的師父(如果沒認可以互相討教一下,一個是板橋之光一個是台中之光)
林英典先生我就很有經驗了
被他告兩次 (〞︶〝*)
(大家把名字丟到google後請不要推某個會飛會爬女生通常會尖叫的生物喔)
他告人呢都會開完庭後,等你出來後說:這位弟弟請留步!
然後遞出名片說,其實我怕影響你在公司的聲譽,所以我們和解好不好?
價碼可以談,手頭很困難我也會考量你的經濟問題的。
我那個時候做人不太圓滑,很銃的講:老子我們家公司還有法務部門每年付
給OO事務所好多錢,我怕你啊? 有本事多傳我幾次,我絕對奉陪!
就把他名片當著他的面撕掉惹 QQ
那次他果然很給力讓我跑了五次,後來不起訴 QQ
再過了一年,他又再告我一次,不清楚是告太多人忘記我還是想報仇
結果又不起訴 QQ
所以對這種人就是跟他一直碰面來硬的就對了
作者: CrackedVoice (做條下輩子狗吧!)   2015-03-21 18:23:00
你說蟑螂?
作者: mikejr (人事音書漫寂寥)   2015-03-21 18:24:00
大大好猛...
作者: PPmYeah (寂寞雪山隧道)   2015-03-21 18:24:00
飛天三寶?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24:00
亂教人就是這種的 到時候被判有罪也不干他的事 ㄏ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5-03-21 18:24:00
哈哈哈哈哈哈哈 你該不會是八卦某前版主吧?
作者: pitalvlu (pital)   2015-03-21 18:24:00
*_*
作者: purpose (秀才遇到肥宅兵)   2015-03-21 18:25:00
知名攝影師
作者: honeydog7772 (哈尼狗)   2015-03-21 18:25:00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26:00
這種自以為的教學文看看笑笑就好了 講得多兇多嗆不起訴書拿出來看阿 還是其實是自己跟他道歉了 ㄎ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3-21 18:26:00
這會是亂教人嘛? 只有說不要怕被告而已
作者: jeffrypt (您還是說中文吧!)   2015-03-21 18:26:00
不能反告誣告嗎?
作者: Y1999 (秋雨)   2015-03-21 18:27:00
有人反應好激動喔 呵呵
作者: wei0429   2015-03-21 18:27:00
原po可以讓我告嗎 讓我宰嗎 QQ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27:00
是亂教人啊 會不會成罪又不是他說的算~
作者: reaturn (廿年後回頭看台灣)   2015-03-21 18:27:00
誣告不行
作者: tkfc5566 (tkfc5566)   2015-03-21 18:27:00
你說別怕就別怕@@ 被告好可怕...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28:00
他的案子都沒事 不代表別人的別件事不會有罪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3-21 18:28:00
如果你不是很明顯罵人嗆人 那當然被告成功機率小之前很多類似討論了西斯版 LOL版都有人求救過
作者: yanis (∀⊥S!┘∀Σ)   2015-03-21 18:29:00
還滿屌的XDD
作者: tkfc5566 (tkfc5566)   2015-03-21 18:29:00
一般人沒你那麼多時間跑法院…毛毛的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5-03-21 18:29:00
(′﹀‵)/︴<>< 有釣客 顆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29:00
到時候遇到恐龍法官 說你犯後不知悔改 就恭禧了
作者: ufo15526368   2015-03-21 18:29:00
大大好厲害喔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3-21 18:30:00
問題是贏了不起訴也不能拿他怎樣 無奈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3-21 18:30:00
http://ppt.cc/NH3R 不是住台北的可以學XXXXGAY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30:00
被他告的人 一人拿一條反告他 他跑法院就會更多次了
作者: bopoha (= =)   2015-03-21 18:31:00
就看他啥時會踢到鐵板嘍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3-21 18:31:00
污告的要件是要證明對方捏造事實 不太可能符合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5-03-21 18:31:00
老實講看情況可以告誣告啊,如果有不實指控
作者: bluetory99 (BLUETORY)   2015-03-21 18:31:00
被告當然不要怕啊怕了能怎樣對方看你可憐撤告喔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3-21 18:31:00
http://ppt.cc/30Xj 有事也可以學XXXXGAY請假
作者: mramos6796 (室內溫度38度)   2015-03-21 18:31:00
xddd
作者: tkfc5566 (tkfc5566)   2015-03-21 18:31:00
誣告根本不可能成立啦…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3-21 18:32:00
符不符合不是重點啦,傻孩子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32:00
被告能無條件和解當然最好了 浪費時間跑法院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3-21 18:32:00
也對 不成立好像也沒差 反正她告人也不管成不成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3-21 18:32:00
XDD 4X貓真的很帥氣
作者: Vdragon (V字龍)   2015-03-21 18:32:00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33:00
1人要出庭5次的話 5人告他誣告 他要跑25次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3-21 18:33:00
以彼之道 還施彼身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3-21 18:33:00
我的經驗是就筆錄一次 偵查庭一次 然後隔半年多
作者: tkfc5566 (tkfc5566)   2015-03-21 18:34:00
他告人是要當生財之道的…而你被告跑法院一點好處也沒有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3-21 18:34:00
拿不起訴裁定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34:00
他告越多人 這些人一起反過來告他的話 他會很爽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3-21 18:34:00
不過那些被告的都比較老實 不懂可以這樣玩最倒楣的當然是那些檢警 …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3-21 18:36:00
警察還有更衰的 不想理他結果它直接告警察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5-03-21 18:36:00
我倒不覺得~ 檢察官有點腦袋的話 看到他的名字就不受理或不起訴了
作者: lineage0916 (白穆)   2015-03-21 18:42:00
原po的不起分處分書可否拿來一看?
作者: love1987817   2015-03-21 18:43:00
水啦
作者: cs853 (cs853)   2015-03-21 18:46:00
四叉貓好可愛
作者: machia (MAX)   2015-03-21 18:48:00
別嘴砲 不起分處分書拿來看在跟人發文好嗎
作者: belleb05588 (Chitanda Eru)   2015-03-21 18:48:00
不要亂教人。。
作者: Cervelo1995 (........)   2015-03-21 18:49:00
被告一下沒關係啊, 人生經歷~~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3-21 18:49:00
妨害名譽刑事告免錢的如果民事要自費看大師們還要不要告一般人要上班上學的那這麼多時間陪職業的玩...
作者: TSbb (貸款三十年債開始)   2015-03-21 18:51:00
等等,要碼掉個茲那些
作者: dxc669 (誰是妳的那個唯一)   2015-03-21 18:53:00
那麼會嘴砲 直接陪鄉民跑法院啦 笑你不敢
作者: kaibaseto   2015-03-21 18:54:00
林踢到鐵板就收山了 不知道會不會出山?
作者: BigBananaBoy (大香蕉底迪)   2015-03-21 18:56:00
幹4X的字真的很醜唉XXXD
作者: bumloveme (Charming)   2015-03-21 18:57:00
就是還沒踢到鐵板啊! 踢到鐵板後不只收山直接出山了啦!
作者: mmmbop (wanderlust)   2015-03-21 18:59:00
霸氣
作者: Lexussss (F.)   2015-03-21 18:59:00
4X XDDDD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3-21 19:03:00
我第一次被告的時候也是很怕,久了就"來啊!!"
作者: 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   2015-03-21 19:04:00
作者: qnemail5566 (9n阿湄56)   2015-03-21 19:05:00
支持你啦 希望你還會在跟他戰第三回合 !!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3-21 19:06:00
其實主要就是成本戰 心理成本和時間成本金錢成本
作者: 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   2015-03-21 19:06:00
作者: 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   2015-03-21 19:07:00
誣告罪要成立沒這麼容易~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3-21 19:07:00
還有人會對"不確定"擔心害怕 不敢肯定絕對不起訴
作者: qnemail5566 (9n阿湄56)   2015-03-21 19:07:00
我也被告過阿 結果我反告他誣告 他還陪我5萬 ㄏㄏ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3-21 19:08:00
其實這種網路罵人被告 最嚴重大概罰錢吧 不可能坐牢時間成本:就要去出庭啥的金錢成本:交通費 請假扣薪水沒全勤
作者: TSbb (貸款三十年債開始)   2015-03-21 19:09:00
g大精闢,另外qe56這樣看來你是反串56(其實藍鳥56也是我知)
作者: askingts (請問)   2015-03-21 19:09:00
重點在你ptt註冊資料不要實名 ip在發文時記得用vpn
作者: TSbb (貸款三十年債開始)   2015-03-21 19:11:00
樓上a大,我個人覺得要使用的地方放假名還vpn太.........
作者: askingts (請問)   2015-03-21 19:12:00
只是個建議 至少我是如此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3-21 19:16:00
司法真的應該改革了 應該要有過度訴訟費用例如一年內告人次數超過某數開始收費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3-21 19:20:00
直接改民事不然0成本又不怕誣告成立當然就爽爽告阿司法被某種人綁架變詐財幫兇說實在是很可悲的事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3-21 19:24:00
告刑事不用錢 但很難成功 且警察會很累司法要改革 真的應該考慮 過度訴訟費用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2015-03-21 19:27:00
G大所言慎是 我爸就認為我做了什麼大錯被告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15-03-21 19:27:00
要除罪化 改成民法最大的問題在於 這樣是否等同於有錢人就擁有任意辱罵他人的權利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3-21 19:28:00
濫用救護車(司機累) 濫用309310(檢警被告累)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3-21 19:28:00
對喔 這點到沒想到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15-03-21 19:29:00
雖然我覺得以時間成本來看 根本是有錢人損失多= =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5-03-21 19:29:00
但我覺得過度訴訟還是應該要有費用有錢人都會請律師去解決 讓他們多付點錢也好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15-03-21 19:32:00
我自己覺得 以言語侮辱等...其實可接受範圍是屬於個人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3-21 19:32:00
不改民法至少設限(一年12次) 不然像這篇 #1L2R7TJr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15-03-21 19:35:00
有高度自由心證的認定給刑法判決殊為不妥應該移到民法 修繕法條才是根本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3-21 19:37:00
通姦都要除罪了沒道理更輕微言語糾紛還在走刑法
作者: qqq0103 (fqdf)   2015-03-21 19:55:00
推!!
作者: cigi (好樣米果)   2015-03-21 20:02:00
作者: typecommand (:))   2015-03-21 20:11:00
就算反告誣告不成立也要告,讓訟棍知道亂告人也會被反告誣告,至少讓訟棍多跑幾次警局也開心另外ptt id可否代表一個人其實也很有爭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