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ca.org.tw/avot/04/69.htm
宰殺寵物的最大爭議,就是寵物的範圍、定義。就有人以「我們養的是肉狗不是寵物」的
理由來質疑委員,但是委員認為,目前台灣沒有一家香肉店的狗肉,是從「狗牧場」來的
,而且就算經營肉狗牧場,也都是非法經營。如果有人以狗是經濟動物(肉狗)為藉口,
那就請他去申請狗牧場,但是台灣沒有這樣的法令,所以這樣的理由不成問題。而且民調
顯示,台北市民有85%認為不該吃狗肉,老百姓的蛋白質來源已非常充裕,也不需要以狗
肉來補充蛋白質。所以藉由行政杯葛將香肉封殺,這算是最軟性、最消極的做法,對喜歡
吃狗肉的老百姓的衝擊比較沒那麼大。如此修法,動保委員會沒有任何委員反對。
立法禁止吃狗肉,應該要跳脫哪種動物可以吃、哪種不可以吃的爭執,而著眼於人類在情
感價值上認為牠們是夥伴,吃了牠們良心不安、不吃也沒有損害。委員承認,這完全是選
擇性立法,而且是感情作用的。所以委員想透過修法傳遞另外一個重要觀念:提昇貓狗等
寵物的「動物權」,把牠們從「物」的地位提升到與人類「平等」,藉此教育台灣人平等
尊重動物生命的觀念,限制少數人的「口腹之慾」,保護牠們的「生命權」。
動保法12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
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關鍵目前沒有任何貓狗是以經濟動物的名義繁殖飼養的
如果是狗牧場的狗就不構成不能吃的問題
可是申請又不會過...
※ 引述《saw6904 (小餅乾)》之銘言:
: ※ 引述《sbay (走我自己的路)》之銘言:
: : 標題: [問卦] 在台灣,吃狗肉合法嗎?
: : 時間: Mon Mar 23 12:26:16 2015
: : 記得小時候,家裡附近有不少狗肉店,現在好像都看不到狗肉店了,是應為不合法嗎?我
: : 覺得狗肉不錯吃說.
: : 為何現在都看不到狗肉店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