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個來自蘇州的男子
去吃溫州大餛飩還有喝永和豆漿
雞蛋裡挑骨頭 找店家的麻煩
上網po文討罵 結果底下一堆推文說他是奧客就被告
最近有個來自張家口的女子
平日以出租套房為業
沒想到可以兩三年內因為租賃糾紛興訟高達七八十件
而且很多還是跟租賃無關的刑事案件
房客想解約 她快閃不理 房客去拍車窗 就被告妨害自由?
直到被檢警盯上了 一度要被羈押了
現在上節目說要伸出橄欖枝? 騙騙小妹妹趕快簽一簽全部既往不咎
我國的司法體系面對這種浪費資源的訟棍
究竟有何因應之道?
誣告罪很難成立
或許可以修法成立一條"濫用司法資源"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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