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並不是要幫馬英九背書,他在美河市案中有沒有問題?目前不知道,很多人在查。我寫
: 這篇的目的,只是想要告訴大家,簽名、跟簽名章,真的完全不同。
: 暐瀚 2015-3-28 de 台北
: 作者介紹:
: 黃暐瀚
: 我是一個政治記者,分享採訪所見所思。【不問藍綠,只求是非】是我一貫的態度;我不
: 投票,我觀察,並監督我所採訪的【政治人】。歡迎你跟我一起討論,對於新聞時事的看
: 法。
補一個關鍵點 不久前發言
洪智坤
暐瀚,議員出示的是美河市聯開案,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的契約書,並非一般公
文。
市長簽名章是加蓋於對外行文之正式公文上,需經過公文批核程序後始得加蓋。大家所討
論的馬英九簽名章,屬於對外公文、契約使用之章戳,都需經由內部公文簽辦到市長同意
後才能使用,市長均負完全的法律、行政責任。
至於一般所提到的甲、乙章,則為職名章,係授權給首長之代理人,依權責劃分保管使用
,首長與被授權人雙方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