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li (You Are)》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百年祖墳在別人家 爬牆掃墓挨告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5-04-04
: 〔記者蔡孟尚/新竹報導〕清明節掃墓是慎終追遠的習俗,但新竹縣
: 曾氏家族卻得架梯爬牆,翻進陳家土地才能祭祖,陳家不滿曾家爬牆
: 侵入,還動手砍樹、除草、燒紙錢,目中無人,日前告曾家侵入住宅,
: 曾家也滿腹委屈說︰「只是掃個墓,竟被移送法辦,太離譜了!」
: 曾家祖墳就在陳家住家前20公尺。(圖:Google Map)
: http://goo.gl/L5VKa2
: 曾家遺族代表說,祖墳位在橫山鄉的陳家土地上,有100多年歷史,
: 陳家的老一輩還健在時,每年清明,都會開門讓曾家進去掃墓,這幾
: 年,換年輕一輩當家,就百般刁難;他們之所以冒險爬牆進去掃墓,
: 只是想盡孝道,就算被告也沒關係。
: 買地有墓 種樹阻隔
: 報警抓人的陳家說,長輩當年買下這塊地,上面就有兩座墳,一座在
: 30幾年前由子孫主動遷走,曾家祖墳這一座就是不遷,且墳墓離陳家
: 不到20公尺,等於同住一個屋簷下,長期下來心理壓力不小,只好種
: 樹阻隔,至少「眼不見為淨」。
: 要求遷葬 被索40萬
: 陳家說,多次請曾家後代遷葬,沒想到,曾家祖墳佔用土地,還要求
: 給40萬元的遷葬費,令陳家傻眼;日前,曾家30多人來掃墓,認為沒
: 必要每次都配合開門,曾家不得其門而入,竟在圍牆架梯爬進來,還
: 砍樹、除草、燒紙錢,真是目中無人。
: 稱地主應分攤費用
: 警方接獲報案後嚇一跳,直說頭一次碰上這種爬牆進別人家掃墓的案
: 子,因雙方在墳前針鋒相對,氣氛火爆,只好請兩家派代表到派出所
: 製作筆錄,先依侵入住宅罪嫌,將曾家3名代表移送法辦。
: 曾家則說,每年才掃墓一次,不知陳家為何不肯給方便,曾家願談遷
: 葬,但須尊重先人,相關法事和程序都要完備,不能說搬就搬,而且
: 遷葬須是雙方合意,陳家負擔部分費用,應該合理。
: 新竹縣議員、執業律師林思銘說,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
: 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但成立要件是「無故」,掃墓是正當理由,
: 應不構成「無故」。
======(恕刪)======
誠心發問,在這個案例中,曾家進入別人的土地"掃墓"可視為阻卻違法(侵入住宅罪)的正當理由嗎?
在網路上看查到
「是否符合法條中的「無故」主觀侵入要件,法界一般將為預防或防止災害危難發生的公權力介入和司法機關發動偵查、搜索等特殊情況排除在構成要件外」
掃墓好像不符合上面敘述中"無故"的條件。
如果掃墓可以成為侵入住宅的正當理由,那入侵他人庭院被發現時,是否可以辯稱找尋走失的小狗作為理由呢?
請法律達人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