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女赴約遭迷姦又被撿屍 法院判賠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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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16歲女學生,被兩名陳男在熱可可下藥迷姦,女學生被丟包便利商店又慘遭路過蔡男
撿屍乘機猥褻,此時女學生逐漸恢復意識,身心受創向警方報案。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判
決下藥迷姦兩名陳男共同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分別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8年6個月,路過猥
褻蔡男處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被害女學生向下藥小陳提告80萬元精神賠償,女學生阿嬤提連帶精神賠償40萬元,判
決指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大陳已跟女學生37萬和解,因此
判未達成和解,小陳賠40萬元給女學生。
對於女學生的阿嬤提40萬元連帶精神賠償,判決指出,女學生阿嬤不得類推適用民法
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陳男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駁回該請求,該請求適用於與被害人有父
、母、子女或配偶特定身分關係,女學生的阿嬤在今年1月過世。
法官考量,兩人沒前科,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女學生年幼無知,約逛夜市,再以
藥劑使女學生昏睡,迷姦女學生,影響女學生身心至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