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 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
公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內政部 台內警字第 0950870019號
主 旨: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5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
離範圍」乙種,各機場以跑道中心點為中心,1.4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35度之
連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如範圍圖),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生效。
依 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之一條。
公告事項:違反主旨所述規定者,將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4-1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緩,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緩經限期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