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寫信給胡博硯律師 他對軍中不當管教特別有心得且為人有正氣
我看第一 該名隊長已有底下罪責 請到桃園地檢署提告
1. 普通傷害罪(已有驗傷單)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準誣告罪(對同僚呼喊妳一名女性軍人要攻擊長官)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準誣告罪」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
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這裡所謂的「亦同」是指栽贓者雖沒有
提出誣告,但法律仍將栽贓者當作誣告罪犯處罰。
期待妳能將兇手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