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601旅又出事了!

作者: david190 (david)   2015-04-10 02:28:26
請寫信給胡博硯律師 他對軍中不當管教特別有心得且為人有正氣
我看第一 該名隊長已有底下罪責 請到桃園地檢署提告
1. 普通傷害罪(已有驗傷單)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準誣告罪(對同僚呼喊妳一名女性軍人要攻擊長官)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準誣告罪」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
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這裡所謂的「亦同」是指栽贓者雖沒有
提出誣告,但法律仍將栽贓者當作誣告罪犯處罰。
期待妳能將兇手繩之以法
作者: BBQ2591 (BBQ2591)   2015-04-10 02:30:00
可樂果買好了
作者: Jasy (傑西)   2015-04-10 02:33:00
這不是準誣告罪 = = 這是準強制罪(喊人來拉事主)或誹謗罪
作者: BBQ2591 (BBQ2591)   2015-04-10 02:35:00
鬧大一點 我買兩包
作者: FRANKYCHang (franky)   2015-04-10 02:35:00
不是誣告吧...
作者: dvdvideo (DVDvideo)   2015-04-10 02:36:00
這是實體法 問題是程序上..一串文看下來 要舉證非常困難
作者: adam6693 (丸助)   2015-04-10 02:37:00
你先搞清楚法律再來 亂講一通
作者: Jasy (傑西)   2015-04-10 02:38:00
她沒提出告訴就不算好嗎? 除非她在檢察官或軍檢官面前喊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5-04-10 02:38:00
問題是舉證,又沒監視器 只有證詞也沒有實際證人
作者: dvdvideo (DVDvideo)   2015-04-10 02:38:00
對一些檢察官來說 輕傷害不是什麼大事 要測謊嘛...
作者: Jasy (傑西)   2015-04-10 02:40:00
亦同部分就只是適用於上法院的時候使用假證據而已這時候就不論她是否提告出庭作證也算因此就只有準強制罪 意圖呼喊他人來壓制或拉住事主
作者: nabiqueen (Felony)   2015-04-10 02:44:00
你的刑法老師在哭泣...
作者: Jasy (傑西)   2015-04-10 02:44:00
或者因涉嫌觸犯軍法 請其他人以現行犯來"逮捕"她
作者: BBQ2591 (BBQ2591)   2015-04-10 02:51:00
啊你就直接轉寄給律師嘛 我都買好零食等你上場了
作者: blue999 (FLY)   2015-04-10 02:53:00
還誣告咧 笑了wwww這律師看到 大概直接刪掉了 別浪費人家大律師寶貴時間
作者: Jasy (傑西)   2015-04-10 02:55:00
胡老師看到應該會愣一下 ...... Orz自己先去看誣告罪判例再說 ......
作者: TSbb (貸款三十年債開始)   2015-04-10 03:02:00
原PO願意認真求學,比某個整天發強暴文的9.2好多了
作者: chung74511 (迷惘)   2015-04-10 03:09:00
但這兩條要找證據不容易阿 都在垃圾軍中
作者: netpal486 (隨風而逝的記憶...)   2015-04-10 03:30:00
你真的了解狀況嗎? 問題很大唷!!...
作者: Xinz (Xinz)   2015-04-10 05:00:00
還是建議求證之後再訴請法律行動吧 單純片面之詞很難講
作者: mayjan   2015-04-10 08:58:00
這東西可大可小 現在落井下石 也不是不可馬英九快點下台下面的人要鬥上面的人 就要在這個時機點 把上面的鬥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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