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s456985 (搭波S)》之銘言: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熱心參與志工服務的游姓大學生,去年5月透過社交軟體,認
: 識年僅12歲的國小女學童,雙方透過社交通訊軟體交往20天,進一步約會互訴情衷,游某
: 卻一時情慾衝動,很快就與女學童在國小男廁內發生1次性關係,女學童的母親提告後,
: 游某賠償50萬元,台中高分院則依妨害性自主判刑1年1月,不過,游某與女童是兩情相悅
: ,法院宣告緩刑3年。
: 雙方透過「LINE」交往約20天,已具有男女朋友的情誼,同年6月14日上午,兩人約在苗
: 栗縣一處車站見面,隨後,女學童帶著游某進入一所國小,雙方於國小的男廁內發生性關
: 係,事後女學童的母親提出告訴。
: 判決書指出,刑法妨害性自主規定,對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因未滿14歲男女的身心尚未
: 成熟,縱使對方同意,也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可處3年至10年徒刑,不過,高分院認為,
: 男女雙方兩情相悅,游某年僅18歲,無法克制自身的情慾,一時失慮犯案,也沒有巧言虛
: 偽欺騙女學童,酌量減輕其刑。
: 判決書還強調,女童的父母親,在地檢署偵查與地方法院審理時,都表達不願意和解、不
: 會原諒游某行為,不過,游某仍積極協商,雙方於今年2月終於達成和解,游某賠償50萬
: 元,因此,游某沒有再犯之虞,判處1年1月徒刑,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緩刑期間要提
: 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以及20小時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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