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f1006 (在嘉義)》之銘言:
: 向勞工局提出七點勞動檢查的事項:
: 1. 未符合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 2. 過年期間未發給雙倍薪資
: 3. 每天上班皆超過12小時
: 4. 未符合上班4小時必須休息30分鐘以上
: 5. 單月加班總數超過46小時
: 6. 請檢查公司103年11月至今年2月底的同仁加班時數
: 7. 若以上違反規定,請在一個月內補足不足之薪資
: 第一條不違法的原因為民國75年的時候內政部有函釋,只要沒有連續上足12天,皆不會構
: 成「每七天至少要休息一天」的違法事項。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有沒有內政部的函釋效果大於法令位階的八卦??
有懂法律的可以出來講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