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中明確表示美國有義務要保障台灣人的人權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2-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
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3.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
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1.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
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1.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
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
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1.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
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馬英九執政8年中,除了633跳票、油電雙漲、廣大興、服貿、M503、阿帕契案件等等的事
情,明顯的罔顧台灣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是否能向AIT、向美國政府控訴?
台灣關係法連結: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