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自撞交通錐斷腿 判國賠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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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0日12:15
一名賣鹽水雞的40多歲林姓女子,6年前凌晨騎機車行經基隆市仁一路時,
因天雨昏暗,撞上前方施工路障交通錐,左腿骨折,怒向基隆市府提告求國
賠153萬元。高院認為林女的醫療費、工作等損失共約80多萬元,但她自撞
交通錐應自負5成肇責,今判基隆市府須賠林女43萬餘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發生意外的基隆市仁一路外側車道,當時進行路面人孔蓋施工,
施工單位雖在施工現場前方以交通錐圍繞,卻未設置施工告示牌,也沒有照
明警示燈,
致使林女因視線不佳而無法辨識路況,等到發現前方有交通錐已閃避不及;
但林女在深夜、有雨又視線不佳情況下騎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沒減速
慢行,仍以相當於速限的40至50公里時速行駛,因此閃避不及自撞交通錐受
傷,須自負一半責任。(丁牧群/台北報導)